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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6月08日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提供从事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的协力供应商和人员在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发展)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1.2.1本办法适用于宝钢发展及下属各业务单元(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2 定义及术语
2.1协力供应商是指承接公司及下属业务单元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的单位(法人单位)。
3 管理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执行本办法并纳入评
价。
3.1.2负责《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力供应商安全资质复审,核发《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供应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
3.1.4负责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协力供应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发生的事件、事故调查。
3.1.5负责汇总协力供应商的安全检查与评价结论,提出协力供应商安全评价建议和意见。
3.1.6与合同签约部门、项目单位做好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及合同违约协力供应商的警告、办班学习、整顿与清退工作。
3.2人力资源部负责生产协力供应商资质审核与考核;督促合同签约部门签订安全协议;负责协力供应商进宝钢股份厂区人员IC卡办证的管理。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建设、技改、检修等协力供应商资质审核、组织对协力供应商评价与考核管理;督促合同签约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3.4其他协力项目合同签约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司范围内协力供应商的资质审定、合同签约、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核等综合管理。
3.5项目单位
3.3.1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协力供应商资质的审查(预审);负责核对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协议。对协力供应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并对证书有效性实施核查,对协力供应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供应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与考评。
3.3.2督促、指导协力供应商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求协力供应商了解、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项目单位及其上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4 协力安全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5 协力供应商安全资质与基本要求
5.1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5.2特种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政府特殊许可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在沪建设企业诚信手册。
5.3具备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5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用工要求,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
5.6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
6协力人员安全资质要求
6.1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符合岗位技能要求的有效资质证书。
6.2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行业规定有效的资质证书。
6.3一般从业人员必须接受24学时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危化品作业等特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72学时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6.4农民工必须取得上海市农民工务工前培训合格证。
6.5生产协力、建设工地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前必须通过人才开发院(或授权)组织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考核。
7 对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的要求
7.1进入公司的协力供应商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宝钢集团、宝钢发展、项目单位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内容。
7.2进入公司范围作业的协力人员必须接受所在项目单位的安全教育,作业活动范围限定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主动接受项目单位的关于现场环境、设备危险源的安全交底及安全检查,并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控制活动(或危险预知),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果现场实际情况与交底内容有差异的,应主动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与协商。
7.3协力供应商应获知项目单位所确定的与其相关的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本单位制度时应考虑与法律、法规及宝钢规定相一致,必要时应与项目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
7.4作业现场使用的施工工器具、安全防护装备及设备(如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宝钢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非本单位的设备和工器具。借用或租赁设备、工器具,应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并对设备工具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作好书面记录。
7.5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宝钢的要求,明确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岗位要求,明确特种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标准,并按照岗位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标准使用。
7.6进入公司范围作业的协力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护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向员工告知评价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健康监护档案。被政府劳动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粉尘、噪音等)超标,应积极负责治理,并采取防控措施。
7.7需用宝钢的能源介质(水、电、氧气、氮气、氩气、煤气、压缩空气、天然气、蒸汽等),必须经宝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协力供应商应确保在用能过程中的安全,煤气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煤气作业申请许可。
7.8涉及检修或技改项目安全挂牌的,必须执行检修安全挂牌,开工前协力供应商必须与项目单位生产、点检人员共同做好能源介质停用联络挂牌确认工作,不得在设备运转(带电)时实施检修作业。
7.9进入密闭(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QBZ21048-C)的要求。
7.10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禁火区域动火申请许可证。
7.11有较大危险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12应确保所负责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检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设施。
7.13使用的特种设备(含防雷接地),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7.1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15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危化品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
7.16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厂,必须同时带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开具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剧毒物品运输证》、《爆炸品运输证》、《放射性物品运输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7.17因租赁其他单位设备而使用其他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的,协力供应商应在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实施现场安全管理。
7.18为确保员工的健康,高温作业、露天作业或逢灾害性天气,应执行政府的相应规定。
7.19针对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应制定应急措施或预案,确保对紧急情况作出及时反应,减少对职业健康安全的不利影响。
7.20收到宝钢各部门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宝钢相关部门。
7.21在协力业务过程中发生各类安全事件(包括险肇与安全事故),协力供应商在按照本单位流程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接报后按《事故快报管理办法》(QBZ21041-B)规定上报,协力供应商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整改预防措施,涉及宝钢相关单位(部门)的应做好沟通与协商。
8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8.1办理规定
8.1.1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作业的协力供应商必须办理《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
8.1.2不参与作业的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监理、科研、设计、培训等协力供应商,不需办理《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区域业务单元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1.3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单位进入公司范围进行检验、监测、监督等,不需办理《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区域业务单元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8.1.4每个协力供应商在相同业务范围内一年办理一张《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承接工程项目不在审核的业务范围内,需重新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每年12月份开始办理下一年的《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
8.2安全资质审查
8.2.1合同签约部门对合同意向协力供应商进行安全资质预审,相关资料由预审单位存档备查。
8.2.2不得选择宝钢集团范围内清退的协力供应商,包括协力分包。
8.2.3预审材料
8.2.3.1有效的营业执照。
8.2.3.2企业资质证书。
8.2.3.2.1特种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政府许可的特殊作业单位必须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8.2.3.2.2建筑企业持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上海市在沪建设企业诚信手册》。
8.2.3.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8.2.3.4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2.3.5企业为员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证明。
8.2.3.6上年度违约考核兑现情况。
8.2.3.7上年度诚信情况。
8.2.3.8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8.2.3.9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安全保卫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三)。
8.2.4预审合格后,合同签约部门填写《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记录编号:QBZ21049-01A),经单位(部门)盖章、领导签字同意。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及相关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复审,复审合格后,核发《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录编号:QBZ21049-02A)。
8.2.5复审材料
8.2.5.1特种作业单位: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8.2.5.2建筑企业:持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上海市在沪建设企业诚信手册》。
8.2.5.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8.2.5.4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8.2.5.5上年度违约考核兑现情况(经合同签约部门确认)。
8.2.5.6上年度合同违约记分及兑现情况(经合同签约部门确认)。
8.2.5.7诚信情况(经合同签约部门确认)。
8.2.5.8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安全保卫承诺书。
8.3《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合同签约单位负责收回并统一保管。在同一合同协力供应商再次承接项目,经合同签约部门确认,并凭合同签约部门收回的原《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认可证明》(记录编号:QBZ21049-04A),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延期手续。《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收回的,安全环保部不予续办或新增许可业务。
8.4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
8.4.1协力供应商取得《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合同签约部门方可根据限定的业务范围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背面填写《合同情况登记表》(记录编号:QBZ21049-03A),合同签约部门确认签字。
8.4.2《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背面的《合同签约登记表》作为协力安全教育的必须要件。
8.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8.5.1协力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吊销《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时,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合同签约部门收回《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8.5.2应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项目需要不能立即清退的协力供应商,合同签约部门应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可暂缓吊销《宝钢发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合同签约部门应减少或停止后继合同的业务量。
8.5.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几种情况
8.5.3.1影响公司声誉的安全不诚信行为。
8.5.3.2发生有责工亡事故。
8.5.3.3违反合同规定,违规分包的总包和分包单位。
8.5.3.4违规用工,包括使用童工或未成年工,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未投保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
8.5.3.5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员工进宝钢股份厂区IC卡、车辆进宝钢股份厂区时进厂证使用假证的。
8.5.3.6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假证的。
8.5.3.7严重违反宝钢安全管理规定或屡教不改的。
8.5.3.8发生有组织偷盗行为的。
8.5.3.9重复发生个人偷盗行为的。
8.5.3.10发生寻衅、滋事、斗殴等事件,影响恶劣的。
8.5.3.11发生其他群体性治安管理事件的。
8.5.3.12发生刑事案件的。
9 安全协议
9.1各合同签约部门与协力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协力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如协力分包,合同单位要督促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将宝钢要求完整传递到最终承包方单位与人员。
9.2安全协议样本由公司统一编制下发,各合同签约单位可根据公司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各项目专业特点组织修订,并经安全环保部确认。
10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及其它服务的协力供应商,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外协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QBZ21021-B)规定执行。
11 安全教育、交底与预知
11.1项目单位组织本区域协力供应商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同时进入宝钢股份相关区域作业的协力供应商,如宝钢股份相关区域单位对安全教育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11.2协力供应商日常安全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与转岗教育由协力供应商组织实施。
11.3协力供应商在进入现场作业前,须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或临时协议)、安全协议、《    项目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记录编号:QBZ21049-07A)及证件到项目单位安全部门接受审核、登记,项目单位向协力供应商提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记录编号:QBZ21049-05A)。
11.4协力供应商进入现场作业,由项目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协力供应商合同项目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环境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确认书》(记录编号:QBZ21049-06A),检查安全交底内容传达到作业施工人员的情况,督促协力供应商开展针对性的危险预知工作。同一区域内有多方协力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统一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各协力范围签订横向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11.5各协力供应商须登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编号及有效期,并跟踪证书的有效性,对超有效期的人员不得安排其进行作业,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11.6检修、建设、技改、运输协力供应商在作业前必须做好危险预知,填写《危险源及相应控制措施》(记录编号:QBZ21049-08A),并有记录。
11.7不参与作业的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监理、科研、设计、培训等协力供应商,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与交底参照11.3-11.4规定执行。
12 协力安全检查与考核
12.1项目单位要对协力作业项目过程实施安全检查,检查要明确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对协力供应商作业的检查范围、方法、频度要求,作业人员资格要求,检查活动结束后的现场验证要求,要做到闭环管理。
12.2各项目单位、合同签约部门、公司职能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中发现协力项目作业违规违章行为,按《现场综合管理违规违章考核管理办法》(QBZ21018-E)规定执行,并发出《违规、违章整改通知书》或《违规、违章考核扣款通知单》,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做到闭环管理。
    12.3在合同执行期间,协力供应商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则按《外协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QBZ21021-B)规定考核。
12.4安全环保部对协力供应商安全管控情况进行抽查,并纳入对项目单位的评价。
12.5协力供应商在公司范围内实施项目作业过程中,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和绩效优异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一定奖励。
13 安全评价与信息沟通
13.1协力供应商项目合同结束后,由合同签约部门、项目单位与安全环保部,依据《协力供应商安全评价标准》(见附件二)规定,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方可办理协力供应商作业项目费用的结算事宜。
13.2协力供应商安全评价以连续12个月作为一个评价周期。对于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合同期评价,评价结果与对应措施相结合,并作为续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13.3合同签约部门、项目单位对协力供应商的检查、考核兑现情况汇总成《协力供应商违约检查考核兑现情况汇总》(记录编号:QBZ21049-09A)在当月28日前,报安全环保部。
13.4安全环保部根据《协力供应商安全评价标准》,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签发《违约警告通知单》(记录编号:QBZ21049-10A)约见协力供应商主管领导谈话,签发《合同违约学习班通知单》(记录编号:QBZ21049-11A)组织协力供应商主管领导参加违约办班。
13.5各项目单位应在当月28日前将本区域协力单位与人员清退情况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宝钢集团安全保卫监督部。
14 附则
14.1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4.2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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