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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督查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督查组,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
第三条 安全督查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业的各子公司,其他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督查组
第五条 所有施工企业均应成立安全督查组,特级企业至少成立两个督查组。
第六条 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查人员。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安全督查组组长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水平。
第八条 安全督查组长及专职安全督查员基本要求如下: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敦促项目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安全责任;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会议贯彻情况,检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二)职权: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查阅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贡献者提出奖励建议;对“三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建议。
第三章  督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督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督查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安全培训、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查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料、交换督察意见等方法开展督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敦促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为项目规范安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督查组必须每年对本单位施工重点项目和安全风险大、管理难度大的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对安全管理薄弱项目(包括安全风险大的新开工项目)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十五条 督查组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九)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十)安全投入及统计。
第十六条 督查组开展安全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现场督查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向督查员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督查组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督查组每次督查提出综合督查报告,报告安全督查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督查单位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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