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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4月30日

  一、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当严格遵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三、事故调查
  1、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轻伤、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由相应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本所及各企业单位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2人及以上的运输安全事故,由运管所上报至上级机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做到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等记录和内容详实、齐全。各单位发生的重伤事故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死亡1人的运输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结案后5天内把所有资料整理后报运管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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