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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安全评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有关于安全的内容、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   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必须先确认承包方确实具备安全施工保障能力,方可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并经技安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凡在厂内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   凡对外承包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有权对承包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作业,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七条   凡在厂内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先期安全教育。
第八条   凡在施工中对重大施工隐患不及时解决,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者,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合同签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报请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内部的各类经济合同,凡在执行合同中不重视安全,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而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承包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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