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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单位内部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单位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办公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要设施设备和生产安全所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单位干部职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单位办公环境。
第四条  单位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务从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工作以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为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办公室、信访办、后勤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调查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七条  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后勤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安全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安全工作教育、隐患排查与治理整顿的组织实施与总结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对单位安全防事故各种应急处理预案进行规范并检查落实,对单位场所、要害部位、重点仓库、重要机房和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等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关检查落实。
(三)负责收集单位各部门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情况,统计疏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  单位后勤科在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一)承担单位运输、物业、餐饮、接待等工作;
(二)承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环境绿化、办公场所的修缮等工作;
(三)负责单位车队、油料管理,做好安全运输保障工作;
(四)负责与辖区街道社区联系,做好单位周边的安全治理工作;
(五)负责落实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所属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负责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明确责任人、管理人,切实把安全管理落实到位。
3、负责督促本部门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应急处理计划方案落实。
4、负责安全隐患报知制度,一旦发现隐情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迅速处理。
第三章  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条  定期对单位组织安全检查,遇有重大情况或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组织安全防事故大检查,排除隐患,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  制定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风、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护(援)领导小组及应急排险预案。建立110预警方案,120伤亡救援方案,119消防救援方案和应急联络通讯流程,落实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第十二条  加强单位应急通道疏通和管理,建立遇险快速逃生和安全处置预案,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标示应急通道和消防栓管理位置。
第十三条  加大单位电子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更新建设,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管理制度。完善单位外部红(紫)外线干扰报警系统、内部门禁系统等安全技术工程建设,切实加大往来人员、车辆的管理监控。电子监控系统做好监控影像资料的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出入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制定 “车辆出入通行证”,做好下属单位、往来单位车辆出入和车辆停放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办公区域人员、车辆有序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食品采购、存放、加工与供给等工作流程,杜绝霉烂食品、过期食品、未检验食品流入机关餐厅。建立单位食品采购、管理、存放、加工台账制度。实行餐厅每日食品48小时留验制度。
第十六条  加大单位卫生保洁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类系制度,建立垃圾筒、垃圾分类存放点,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运。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虫工作。积极做好清毒工作,联系市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单位进行定期卫生消毒,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铁门、铁窗管理措施,对涉及安全管理重点部位、重点库室、重点场所实行铁门、铁锁、铁窗管理,对易发安全隐患库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切实做好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后勤科对所属设施设备器材进行严格登记,专人管理,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凡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局领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当单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事故的调查、定性、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直接事故责任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   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   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等而导致事故发
生的;
(三)   发现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
扩大的;
(五)   其它违反《细则》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年终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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