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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准确核算集团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监督并促进各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合理使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功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区域公司及项目部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物品;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和一般办公用品、设备的管理参见《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
第4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量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5条 集团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第6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集团、区域公司两级管理。
1.集团总部:负责集团所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策划资产管理方案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措施;掌握集团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审批区域公司大宗或超出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建;负责归口管理集团总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监督、指导区域公司的资产管理。
2.区域公司:负责归口管理本公司(含所属项目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或提出购建申请;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调配和增减变动情况等实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公司固定资产的维护、大修和更新改造;在权限规定范围内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损失、报废的上报和审批工作。
第7条 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为集团固定资产的总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集团资产管理体系,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评估。集团各管理中心、区域公司各部门长期使用、占用的固定资产或专业器具类固定资产,由各中心、部门作为第一责任部门直接管理,行政管理中心作为第二责任部门统筹管理。
第8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区域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配置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财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进行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检查,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第9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和区域公司工程部为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集团行政管理中心及区域公司办公室(综合部)为非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负责本专业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的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审查和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用、拆除、出租等的申报和审批手续;保管本专业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分析、评价本专业固定资产使用效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10条 集团及区域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项目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的申请;提出固定资产的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项目申请;保管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册,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固定资产清册的记录相符;协助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手续;协助进行年末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11条 建立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在固定资产清册中明确各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管理责任人由固定资产的直接使用人担任。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配合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出售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调拨、拆除、出售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交点清楚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12条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年终,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13条 集团监督审计中心为集团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是否在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项资产流动进行监控,组织对大额资产购建与折旧变卖等流程进行审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14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经营和管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经营管理专业性质明细分类如下:
①房屋及建筑物,包括为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管理部门用的房屋及建筑物;
②施工机械;
③运输设备;
④仪器仪表及实验设备;
⑤生产设备;
⑥其它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指购建完成尚未投产使用,拨入尚待安装,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调拨中的固定资产,以及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指生产管理不再继续需要的各种固定资产。
5.租出固定资产。指经批准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7.土地。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5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9.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16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17条 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18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19条 引起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因素:
1.固定资产的增加:
①自行建造和购入;
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③其他单位有偿、无偿转入;
④盘盈;
⑤进行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增值;
⑥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增;
⑦其他。
2.固定资产的减少:
①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②投资转出;
③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
④盘亏;
⑤捐赠转出;
⑥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减;
⑦其他。
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正式竣工决算中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人员与使用部门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工程管理中心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行政管理中心,一份送财务管理中心,一份自留。财务管理中心核对相符后,据以填制固定资产卡片,并办理账务处理手续,同时将变动后的固定资产清册分别送交各使用部门。
第21条 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的购建。
1.购建审批权限。
①房屋、车辆的购置由董事长审批。
②其他生产经营设备购置,30万元(含)以下的,由总裁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③集团高管层发起的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先由集团高层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事会审批。
2.购建的程序。
①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②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进行会审;
③行政副总、总裁、董事长进行审批。
④确定购买渠道、付款方式后组织购建,必要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购建。
⑤购买后由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确认新增资产状态,建立资产凭证和卡片,更新资产台帐,并做账务处理。
第22条 区域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
1.购建审批权限。
①5000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购建由区域公司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建,超出预算的固定资产购建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②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区域公司上报购建申请,集团总裁批准后方可购建。
③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区域公司上报购建申请,由集团总裁、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建。
④大型机械设备的购置,先由集团高层经营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再报董事会审批。
2.购建的程序
使用部门根据生产施工或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综合部)审核汇总后书面报区域公司领导审批,根据管理权限需上报集团审批的应上报集团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综合部)组织购建。
办公室(综合部)在采购完成或工程竣工交付后应立即根据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以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物帐处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送交财务部并办理报账手续。
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对全部单据、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盖章后的固定资产收入凭证和卡片退办公室(综合部)一份进行台帐登记和保管,送交使用单位一份登记管理。
第23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对机具、工具及仪器仪表等设备,集团在各区域公司之间实行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由工程管理中心核定出租费用标准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域公司应在成本效益原则下尽量选择内部租赁;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征得本单位领导的同意,由综合部签订租赁合同。财务部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租赁费。
第24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转移,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固定资产向集团以外的其他单位转移,原则上均实行有偿转让。实行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2.在集团所属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无偿调拨,由集团调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见附件1),送调入、调出单位和相关财务部门。调出单位根据上述通知单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见附件2),调入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转移单”审核无误后入账和转移实物。调出、调入单位列账月份应当一致,同时调增、调减固定资产卡片、清册以及使用地点。
3.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调拨的有关审批和账务处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调拨事项,集团有关部门应不予受理;在固定资产调拨中,有关备品、附件以及技术资料档案应随资产调拨,不得截留,以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25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经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见附件3),送交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初审后,上交财务总监、行政副总审批,再报集团总裁或董事会审批。
1.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权限:
使用期满、折旧已提足的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单位原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集团总裁审批;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减值损失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集团总裁审批;减值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
2.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由工程管理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组织鉴定小组或相关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见附件4)交由财务部门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由工程管理中心或行政管理中心进行清理,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填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均应注销该项固定资产卡片。
3.对于已提满折旧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擅自进行报废,待其物理寿命或技术寿命到期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26条 固定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行政管理中心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按规定程序经集团总裁审查后,由财务管理中心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卡相符;同时调整固定资产清册,保证卡、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27条 集团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第28条 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会议初定,报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29条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30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31条 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32条 集团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见附件5),正确计提,不准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33条 固定资产修理实行预算控制,根据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以及修理费用预算,报行政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作为修理固定资产的依据。重大的、突发的固定资产修理按照预算管理原则实行例外审批制度。
第34条 施工生产用固定资产需要修理时,由使用部门制定修理间隔期、修理质量标准、费用定额等,交由工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35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年末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记录
第36条 固定资产记录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第37条 集团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个资产的详细项目。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卡片记录,保证账、卡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卡片,保证卡、物相符。
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架、套等为单位登记一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栋、每座、每套为单位登记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可设置附卡,固定资产某些可独立存在的组成部分在附卡中进行记录。
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要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第38条 固定资产记录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财务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总额和分类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按使用单位反映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年度汇编《固定资产清册》,综合反映年度固定资产状况。
2.行政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单项设备以台、部、辆、组、套为单位,一物一卡,详细登记资产的各个项目。
3.为便于管理、核对、查找,使用部门应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将其固定于固定资产醒目处。
第39条 财务管理中心、行政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相关记录,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保证账、卡、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40条 集团应于年度终了前组织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及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卡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41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经集团总裁批准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九章  固定资产分析与考核
第42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对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和考核,分析固定资产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情况,以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
第43条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1.使用部门和个人是否能够真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①对固定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
②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调拨、调整、停闭、拆除、出租等工作。
2.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原则,对固定资产责任到人制度进行考核,将固定资产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第44条 固定资产考核的奖惩:
1.行政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年末组织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对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责任不清、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部门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
2.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离职守、玩忽职守或其他个人原因给集团固定资产带来损失的,责令使用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45条 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与考核,促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提高使用效果。
第十章  附则
第46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企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参与制度会审与执行检查。
第47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8条 附件:(1)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单;(2)固定资产转移单;(3)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4)固定资产报废清单;(5)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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