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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赔偿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1月08日

本制度适用于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及不合格事项的质量损失(指一次损失低于500元)的责任赔偿。对于本公司产品在公司内或公司外发生的质量事故(指一次性损失超过500元以上的)按照“关于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不合格品:指产品(指所有过程的输出结果,可包括产品图纸、工艺文件、采购物资、在制品、半成品以及服务等)不符合公司文件规定要求的所有结果。
不合格事项:指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中心复审、生产制造过程中、用户投诉、服务信息等反映出的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行为或结果。
2、职责
由质量委员会根据所接受的信息,对质量损失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对结果按规定提出赔偿金额通知单,反馈财务部门实施。
3 工作程序
根据造成公司质量损失的类别及影响程度,分别对设计问题、加工制造问题、采购问题以及其他不合格事项进行分类,并根据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不同额度的赔偿。
3.1 设计问题
设计问题的赔偿分下述2个方面:
(1)生产过程中的设计问题:视产品结构的特点,全新设计的产品属结构方面的原因,要形成书面总结,其损失不予追纠,但属重复发生的设计差错、设计责任差错或未按设计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和评审而存在的差错,其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20-100元。
(2)在用户现场安装过程中由于设计问题,而无法进行正常安装或与用户要求不一致时,其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30-200元。
3.2 加工制造问题
加工制造问题的赔偿分下述7个方面:
(1)原材料准备阶段(下料):车间未按照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下料,或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图纸时,其损失由操作工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元。
(2)每道工序批量生产操作者未进行首检出现的批量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一人承担;如因首检出错发生的批量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操作者和检验者承担50%。
(1) 工序出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属自检、专检时发现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操作工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元。
(4)下道工序(本车间)发现上道工序的制造质量问题,由上道工序责任者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元。
(5)下道工序(非本车间)发现上道工序的制造质量问题,在产品经检验合格转序出车间后,下道工序发现的制造质量问题,属检验员未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属漏检)而发生的质量损失,由检验员与操作工共同承担,其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0-100元。
(6)各车间产品最终检验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损失由责任者负责,其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元。
(7)产品试机阶段发现的质量问题,属责任车间制造的问题或试机未按规定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其损失由责任者负责,其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元。
(8)在用户现场安装过程中由于制造问题,而无法进行正常安装时,由责任车间或班组负责赔偿,其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30-200元。
3.3 物资储存和防护问题
采购问题的赔偿分下述3个方面:
(1)采购物资在仓库阶段由于贮存、防护不当发生质量问题,未出库时,由有关仓库管理员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15-100 元;在用户处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由责任者负责,其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30-200元。
(2)制造车间由于使用或防护不当而造成物资的损坏,其损失由责任者负责,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20-100元。
3.4 其他不合格事项
3.4.1 内部质量审核:审核中出现的不合格项,每一项扣责任部门月度考核工资总额的1-5%(按4.3选择相应百分数)。
3.4.2 认证中心复审:审核中出现的不合格项,每一项扣责任部门月 度考核工资总额的1-10%(参照4.3选择相应百分数)。
3.4.3 因产品(包括性能、交货期)不能满足用户合同要求时(客观情况造成的除外),按合同规定有赔偿条款要求的,由责任部门承担赔偿损失的1-15%。
3.4.4 对于公司下发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的,根据情况每项从负责部门的月度考核工资总额中扣除1-5%。配合部门作相应处理。
3.4.5 对于发现由于责任心不强,对存在明显缺陷的产品或零部件(即时不是本车间或班组制作的产品)而进行装配或流转的车间或个人,其造成的质量损失与加工制造的车间或班组共同承担,赔偿金额按每次赔偿20-100元。
4 实施规定
4.1 造成质量损失的赔偿金额由财务部从责任者的工资(从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一人设一卡,由全质办归口管理,及时登帐。对质量损失的处理情况通过每月的《质量通报》及时曝光。对赔偿金额累计超过500元,作下岗培训或相应其他处理。
4.2 对内部质量审核或认证中心复审中出现的不合格项,视部门承担要素的责任分档考核。3.4.1和3.4.2中的扣罚比例分别按下述考核:
a、承担8个以上要素的责任部门扣罚比例为1%和4%;
b、承担6-7个要素的责任部门扣罚比例为2%和6%;
c、承担4-5个要素的责任部门扣罚比例为3%和8%;
d、承担2-3个要素的责任部门扣罚比例为4%和9%;
e、承担1个要素的责任部门扣罚比例为5%和10%。
4.4 对生产车间因过程控制要素的责任面广,其3.4.1和3.4.2中的扣罚比例分别为2%和7%。
4.3 承担要素转换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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