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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管理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4日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
更好保障生产、办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直供生产车间、办公地点、居住单元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蒸汽、生产生活用水(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第五条 动力车间负责企业能源的综合管理。(包括及时根据生产需要统筹安排能源供应、每月核算能源利用率、制定能源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力车间统筹规划能源计量表的配备和能源用量的核算。
第七条 各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一) 杜绝长流水、长夜灯,提倡节省创效益;
(二) 生产线上因设备故障,在维修设备过程中(生产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生产线上其他运转机械。
(三) 工作结束后,由专人负责各能源开关的检查。
(四) 各部门离开办公室应关闭办公室相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如:电脑、空调等)。
(五) 各车间应积极提高工作效率,相应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第八条 明确规划和完善公司能源支配网络结构
动力技术中心(动力车间)应明确公司能源计量表所支配的区域、较准确的显示各车间能源用量,提供准确的能源记录数据并为准确反应各车间能源耗损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九条 精确核算公司能源的利用率和耗损率。分析能源的记录数据,为节能创效提供合理的分析数据。
第十条 整体规范本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监督,加大企业节能的宣传,让企业每个职工养成“节能”的好习惯。
第十一条 针对各车间的实际消耗量,参照相应能源管理制度,对节能表现好的部门或车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而对于能源浪费的行为,视行为的轻重,由动力车间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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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由生产中心、动力技术中心负责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生产中心、动力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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