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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01日
1 目的
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警示他人。
2 使用范围
权台煤矿各单位及其在册员工。
3 机构设置及职责:
1.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政主管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副处长任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及安监科、生产技术科、组织科、纪委、企业管理科、财务科、劳动工资科、工会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依照本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 依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由矿查处的安全、质量领导职责过错。
2) 编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关于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对经审查确有事实依据的应在3 日内组织立项调查。
4 内容与程序
1. 安监科把当日不安全行为情况记录进行分析,对不需要追查的,依据《员工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给予处罚;需要追究的,根据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按徐矿司党 [2004]58号文件要求追查分析。
2.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按章(上级和矿的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3)责任和过错相符的原则。
3. 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1)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党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出发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重伤事故的不安全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1) 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l 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 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凡因不安全行为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非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 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 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责任追究形成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信息资料应归档保存,用以备查。
7.受处罚人员如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重新追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经会议讨论,确实有必要时,重新进行追查。
8.关于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按上级及矿有关文件执行。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权台煤矿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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