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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6日

第一节 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 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五)污染事故:“三废”处理装置停用,工业装置排放污染物,引起周围人员中毒、死亡、农作物减产、树木枯死和牲畜伤亡,影响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造成损失的事故。
        (六)急性中毒事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
        (七)重大险肇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原因侥幸或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如:设备严重超压、超负荷、安全装置失灵,高压气瓶高处跌落,机械设备失控,检修中误送电、误启动,大量泄漏有毒、有害、危险气体或生产操作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等)。
        六、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将事故分为:
        (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二)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七、按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类别可将事故分为:
        (一)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引发的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发生的事故。
        (三)机械伤害:指企业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五)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六)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七)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十)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八、事故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九、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事故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一)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及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同意,不得借口任何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二)有关领导和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
        十、事故报告
        (一)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矿应急救援小组立即报告。
        (二)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发生后按程序、按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流失、泄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事故调查
        (一)设备事故由机电部(或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交通事故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均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调查,所有事故调查必须通知安全环保部派人参加。
        (二)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重伤以上事故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
        (四)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包括物证、人证材料、现场拍照、事故图等),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五)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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