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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气分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外包燃气工程。
第二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施工资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司评比确定才能对供气分公司工程进行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外来施工队在进行供气分公司范围内的燃气施工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供气分公司针对单项工程制定的计划及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电气、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特种作业员工的名单和培训记录复印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符合法规的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高危作业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大型动火作业以及高处施工、交叉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制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如实向工程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适用的、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管、检查、使用和维护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法规规定定期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施工机具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供气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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