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测量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3月03日

测量组长必须积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是矿井地测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测量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在科长领导下,负责全矿地测技术管理工作,并按国家技术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执行。
3.负责组织编报矿井、水平延伸、采区和“三下”采煤地质说明书采后总结报告。
4.负责编制必备的成果台帐资料、图件、督促检查其他地测人员的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5.组织地测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撰写技术总结,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6.参加矿生产、计划平衡会议以及采掘工程设计审查,并组织提供生产其它部门所需地测资料。 
7.参与制定地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核地测图件、报表、报告。
8.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测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施测近井网、水准基点、井下基本控制网、大型贯通和测量仪器的检校。
10.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照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延线,并及时下达《中、腰线通知单(测量放线交桩证书)》、《巷道贯通通知书》等。
11.负责组织建立必备的基本原图、交换图和成果台帐以及其它测绘资料,组织成果图质量验收。
12.参加矿井远景规划与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组织提供生产或其它部门所需要的测绘资料。
13.及时向分管副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⑵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⑶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⑷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⑵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⑶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未及时进行地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4.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地测技术管理状况,向地测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5.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7.在地测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8. 测量组长对矿井地测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9.分管业务范围内编制、审批的有关规程、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测量组长负直接责任。 
10.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