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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18日

1. 总则
当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到具备开工条件后,为使工程在限定时间内开工,特此制定本制度。
2. 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图已齐备,能保证正常施工需要。
(2) 场址报告已批准,征地已办妥,并已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
(3) 施工力量已进场,并已编好施工规划(或称施工组织设计)。
(4) 资金已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施工计划。
(5) 生产性原料、燃料、动力及重要运输条件已落实,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6) 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已落实并进场。
(7) 主要生产设备已落实,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或需要试制的设备已提前做好安排。
(8) 厂外协作配合工程,如输电、通讯线路、给水、排水、道路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相继落实,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9) 施工现场已做好“三通一平”,生产、生活用房及临时设施已基本建成。
(10) 项目管理班子已建立并可进行经营管理运转。
3. 开工报告的编制
项目经理部的开工报告可参照附表编制。

附表:

工程开工报告

_____项目经理部                                           编写____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层  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申请开工日期

 

工程内容简要

 

施工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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