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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18日

1.总则
(1)为即使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组织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纷,均不予受理。
(3)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②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及证据来源。
2)受理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答辩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以书面形式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与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5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中划拨、结转。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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