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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机场4D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以“无重大影响安全运行事故,无重大空防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安全目标,各单位根据总目标细化制定自身安全目标,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
    第六条  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接受相关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工程建设期间成立4D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分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安全办日常工作由工程组牵头负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批示精神
        (二)督促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三)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四)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对整个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综合检查
        (九)负责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整个工程安全施工情况。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标段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部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总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人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把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指导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及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订针对项目特点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相邻标段相互支援制度,配备单个标段没有而整个项目需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和各从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研究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考核评比细则,并根据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推动整个工程安全文化的建设。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察单位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出具相应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  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所监理标段范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规模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落实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护措施和防险抢险预案。
    第三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应通过安全技术旁站、日常巡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的,监理机构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监理机构应加强对大型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理力度,质量安全监理应覆盖临时设施的材料采购、加工、安装、调试、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确保临时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监理细则,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由安全监理填写《安全监理日志》。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其标段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件。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覆盖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从项目经理到一线工人的各级人员。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设置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赋予安全部门足够的管理权限,并应按照黄山机场4D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不涉及工程安全评估的标段,按照至少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请工程组定),同时每个班组应配备1-2名兼职安全员。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并配合建设单位根据安全考核评比细则进行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五十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本标段的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须单独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监督和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应与为其提供劳务协作单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对象应包括:新员工、转场工人、变换工种工人、从事特殊作业工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外协单位管理人员等。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有专门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交底制度,项目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或工序转换前向一线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范交底,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被交底人要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检查标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台帐,促进施工人员遵章守纪进行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将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材料上报建设单位。项目交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施工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施工单位在整个工程开工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制订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保障施工安全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或方案应列出危险源清单、主要控制点和实施要点并独立成篇报监理机构审批。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通讯联络方式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有安全可靠的围栏,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牌、安全标语,主要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等要悬挂在醒目处。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保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第六十四条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将有关证书上报监理机构审查,并在设备的醒目处明示。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查不合格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对其合法使用证明、施工用途及时段、维护保养记录及相配套的作业人员上岗证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其大型临时工程和专用特种机械的设计应委托由建设单位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派驻专门人员对部分定制设备进行全程监造。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施工单位要立即予以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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