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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13日

(一)公司内工程项目对外发包须经过董事会的讨论通过方能进行。
(二)公司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安全方面要有明确的相关条款。
(三)承包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及相关的安全施工方案。
(四)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五)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六)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七)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其他的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不得把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
(九)外来承包施工单位或租赁单位除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外,其作业人员也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十)公司内部的对外发包及租赁的项目每月进行整理,由相关部门向总经理汇报。
(十一)公司内相关部门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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