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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钢坯堆码作业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28日

1 目的
为加强对钢管、钢坯堆码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钢管、钢坯堆码作业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钢管及钢坯的堆码作业。
3 职责
3.1 钢管、钢坯堆码的实施单位负责堆码作业的安全性符合本规定要求。
3.2 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钢管、钢坯堆码的维护和日常安全检查管理。
3.3 XXXXXXXX部负责钢管(钢坯)生产、转运、储存等过程的协调,以使物流畅通,缓解堆码压力。
3.4 XXXXXXX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钢管、钢坯堆码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钢管、钢坯原则上要求使用货架或货框堆放,堆放高度不能超过货架或货框高度。
4.2 在无货架或货框的情况下钢管、钢坯堆码应遵循“平稳、牢固、高度适当、间距合理”的原则进行堆码,严禁出现“倒三角”、“倒梯形”、“头重脚轻”、斜堆、空心堆等堆形。
4.3 无货架(或货框)堆码一般采用平铺分层堆码、打捆堆码及不打捆压缝堆码方式。平铺分层堆码分为梯形平铺和井字形平铺,打捆堆码分为打捆井字形堆码和打捆压缝堆码。
4.3.1平铺分层堆码一般适用于大口径钢管和大管坯,大口径钢管一般采用梯形平铺,大管坯一般采用井字形平铺;小口径钢管和小管坯一般采用打捆井字形堆码;不打捆压缝堆码只适应于720分厂使用的特大管坯和钢锭。打捆压缝堆码只在特殊情况下临时采用。
4.3.2 一般钢管堆放高度控制在3米以内,单支重量在0.8吨以上的厚壁钢管和长2米以内的钢坯采用无货架或货框堆码时,必须严格控制堆高在1.8米以内。
4.3.3 为进一步增强钢管(钢坯)堆码的可靠性,梯形平铺堆码及压缝堆码的钢管(钢坯),应在钢管(钢坯)横向两侧加设防护立柱,钢管(钢坯)堆放高度不得超出立柱高度,以防钢管(钢坯)堆意外垮塌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加设防护立柱的钢管(钢坯)仍需按相关堆放方法进行堆放,不得将防护立柱当货架功能使用,正常情况下钢管(钢坯)不得挤压防护立柱。
4.3.4 平铺分层堆码要求
4.3.4.1梯形平铺分层堆码要求
a、平铺分层放置的钢管每层间要用垫木隔开,垫木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厚度,每层钢管外侧垫木上要塞好防滚动三角木,每层每侧所塞三角木不少于两只,三角木要契入钢管底部。
b、不同直径的钢管不得同层放置。
c、上一层每边的宽度比下一层宽度少0.6倍以上钢管直径,呈正梯形,不得有悬空的现象,并控制好每堆钢管的长短差。
d、每层的钢管与钢管之间要排列整齐、紧密,不得有间隔。
e、平铺放置的钢管堆在高度不超过3米的前提下,层数不得超过12层,不同口径钢管堆放层数如下:
ф139 ≤12层
ф168 ≤11层
ф177 ≤10层
ф219 ≤9层
ф243 ≤8层
ф273 ≤7层
ф364 ≤6层
4.3.4.2井字形平铺分层堆码要求:
a、井字形平铺分层堆码层间不需垫物,层间呈井字形排列,每层钢坯外侧要塞好防滚动三角木或三角铁(热坯塞三角铁),每层每侧所塞三角木(或三角铁)不少于两只,层内未排满的钢坯要在层内合理分布并且两侧都塞三角木(或三角铁)。
b、上一层的宽度不得大于下一层宽度,两边距下层边界必须有0.6倍以上钢坯直径的余地,堆放不得出现上大下小或悬空或坯堆倾斜的现象。
c、小口径钢坯堆放在高度不超过3米的前提下,层数不得超过12层,大管坯生产线待转坯料堆放不超过4层。
d、不同直径的钢坯不得同层放置,禁止大坯压小坯。
4.3.5 打捆堆码
4.3.5.1 成品钢管打捆依照产品包装规定执行。非成品钢管打捆提倡使用钢丝绳套箍打捆(小口径管用六毛丝打捆除外),每捆钢管两个套箍离端头1米以上,但禁止将钢丝绳套箍作挂钩起吊使用;使用六毛丝打捆,则小口径钢管按单根六毛丝每两米一个道次进行打捆,单支重在0.5吨以上的钢管及钢坯按双根六毛丝每两米一个道次打捆,每道捆应均匀分布在钢管、钢坯上,以使受力均匀。
4.3.5.2 用六毛丝打捆时,端头要用铁棒绞牢,相互紧密缠绕四圈以上,每个缠绕扭结尾端留下的六毛丝长度不得超过250mm,并将扭结反向压平贴近钢管表面,不得向外伸出。
4.3.5.3 每捆限重在5吨以下。
4.3.5.4 打捆堆码限高3米以下,打捆压缝堆码斜面的斜度不得大于45度。堆放的打捆钢管或钢坯下方不得有悬空现象。
4.3.5.5 堆放的打捆钢管或钢坯不得有散捆现象。严禁在管堆或坯堆上进行散捆、打捆作业。
4.3.5.6 严禁单支钢管(钢坯)与打捆钢管(钢坯)混放堆码。 
4.3.6 不打捆压缝堆码只适应于720分厂使用的特大管坯和钢锭,钢锭的堆码层数不能超过3层,直径Φ≤500 mm的特大管坯堆码层数不能超过六层,直径Φ>500 mm的特大管坯堆码层数不能超过四层。
4.4 严禁在铁路铁轨及铁轨两侧1.5米内堆码钢管或钢坯。在龙门吊或平车运行区域堆放钢管及钢坯时必须离龙门吊(或平车)极限机构(如支腿及支腿上的减速箱等)水平距离600mm以上。
4.5 其它散管和散坯堆放时两侧必须塞好三角木或三角铁。禁止将钢管或钢坯一头高一头低地搁置,禁止将钢管或钢坯放置在斜面上。
4.6 钢管、钢坯堆与堆之间应留有安全作业通道,禁止堆位靠压墙壁、立柱及其它建构筑物,每个堆的重心应保持在同一轴线上。
4.7 钢管(钢坯)发出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两边后中间的顺序发出。钢管吊走后,钢管堆不得出现悬空、陡堆等安全隐患,如有出现类似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
4.8 挂钩工现场作业时必须穿防滑工作鞋;在钢管、钢坯堆上进行取钩、挂钩作业时,必须确认自己站位安全后才能指挥起吊和落钩;作业人员严禁在堆间跨越;爬管堆(或坯堆)时脚应踏实,动作轻缓,注意防止钢管或钢坯滑动、滚动及垮塌伤人,防止从堆子上跌倒坠落。
4.9 钢管、坯料管理人员每天上下班要对堆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斜堆、陡堆、悬空、散捆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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