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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报表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18日

1、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统计分析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江西省、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适用范围为南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3、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质量生产情况月报、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月报及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月报。
        4、月报表由项目管理分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部,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5、报表所填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有过程记录、影像资料及数据档案等实物可查。
        6、报表中所报统计资料须有填报单位负责人、统计部门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7、现场监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定出各个施工标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重大危险源的具体名称、部位,并对其每月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不够填写时可按此表格式另外增加附表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
        8、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隐患和问题要求整改的情况,需在通知下发后三天内整改到位,同时上报整改过程和结果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记录给项目管理分公司,对未按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情况,将直接影响质量安全考核成绩,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上报过程出现错报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视为谎报。
        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伤亡、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损失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11、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报项目管理分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以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内容要求报公司质量安全部。
        12、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26日,应说明情况,无故超过24小时后,视为迟报。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及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本制度中报表与质量安全检查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考核项目见《质量安全考核制度》。
        14、勘察、设计完成进度及质量安全情况,公司总师室应按月参照附表中月报表格式送质量安全部备案。
        15、本报表制度中的月报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本制度由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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