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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确保生产过程中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本项目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树立“安全管理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指导思想,把安全与生产、效益真正统一起来,使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切实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现象。推行精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加以履行。
    1-3.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安全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工区的“一把手”是本部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安全意识,恪守安全章程,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抓好。
    1-4.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室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构论处。
    第二章  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 卸
    2-1-1-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1-1-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2-1-1-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2-1-1-4  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施、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2-1-1-5.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1-6.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第二节  运输
      2-1-2-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1-2-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
    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用专用爆破运输车辆运输爆破器材。
        2-1-2-3.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住宅或建筑设施200米以外的空旷地方。
      2-1-2-4.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2-1-2-5  运输前要检查车辆是否完好。
      第三节  贮存
    2-1-3-1.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
    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2-1-3-2.爆破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米,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机械高度为1.6m。 
        2-1-3-3.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2-1-3-4.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二、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火花起爆药包
    2-2-1-1.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引瞎炮。
        2-2-1-2.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绑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2-2-1-3.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2-1-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到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2-2-1-5.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蕴含部位,严禁以牙带钳。
        2-2-1-6.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2-2-1-7.火雷插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2-2-1-8.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纸上绕现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炮脖子,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2-2-1-9.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插入,严禁硬插。
    第二节  导爆索
    2-2-2-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2-2-2-2.支线要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5厘米,支线与
    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不大于90。
    2-2-2-3.起爆导爆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
    施。
    2-2-2-4.洞室大瀑索破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瀑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施
    2-2-2-5.使用导瀑索时,应首先检查导瀑索外观是否良好,有否断裂破皮,
    结死扣现象,若发现有时应割去不用。
    2-2-2-6.严禁用导瀑索,导火索当绳子捆绑炸药。
    三、爆破作业
        第一节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3-1-1.凡从事本工程的全体爆破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禁止无证人员上
    岗进行爆破工作。
        2-3-1-2.在处理爆破材料过程中,禁止使用爆破材料收到冲击、摩擦、震
    动并远离明火和火星、电器等。
        2-3-1-3.接触爆破物品时禁止吸烟,不准携带打火机、手电及电池;春秋
    冬季不要穿化纤衣服接触电雷管。
        2-3-1-4.酒后不得进行爆破作业,不要再高楼、大树下携带爆炸物品避雨。
        2-3-1-5.雷雨天、大风天、黄昏、夜晚、雾天均不得进行爆破工作,雷雨
    天不得进行打眼和爆破器材运输。
        2-3-1-6.设专人领取和保管爆破材料,做到当日清账,领、发双方签字确
    认,每天用量要在施工记录中准确记载,所余爆破器材要当日及时送换仓库,只
    有在工地连续作业并有专人看管的条件下,才可以在工地存放过夜。
        2-3-1-7.爆破材料不得转让、不得炸鱼炸兽。
        2-3-1-8.在使用、运输、保管过程中爆破材料不得丢失,不得临时托他人
    代管,一旦发生短缺或丢失,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不得私自隐瞒。
        2-3-1-9.凡在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应先报请工地
    爆破负责人,经同意后再去处理,不得私自做主。
    第二节 安全爆破计划要求及爆破作业
     2-3-2-1.确保人身安全。
    2-3-1-2.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2-3-2-3.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2-3-2-4.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2-3-2-5.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2-3-2-6.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
        2-3-2-7.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
        2-3-2-8.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2-3-2-9.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 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 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 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米/秒;
    5、 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 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2-3-2-10.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直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简,以防引起爆炸。
        2-3-2-11. 炮响后20分钟,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由爆破人员通知警报房发出解除信号。
        2-3-2-12.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2-3-2-13.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装炮:
    1. 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 孔内岩粉末清除;
    3. 孔内温度超过35℃。
    4. 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2-3-2-14.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2-3-2-15.当使用信号管时,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爆破孔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0.7米。
        2-3-2-16.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2-3-2-17.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2-3-2-18.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2-3-2-19.地下开挖洞内空气含沼汽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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