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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08日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的;

  (四)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或隐瞒不报的;

  (六)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未立即整改的;

  (十)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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