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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0日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上级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常见事故伤害的预防

  1、事故伤害预防的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要坚持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劳动纪律。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和有关要求,配备或聘用一定数量有资格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企业“有人管安全、有人会管安全”的问题。

  (4)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和监控措施,力争早日消除事故隐患。在安排企业财务计划时,应留有一定的经费,用于整改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5)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报批安全卫生工程设计资料,按规定,委托有资格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保证职业安全卫生工程和设备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国外引进的设备、工艺及其原材料和产品等,要同时引进安全卫生的配套设施和保障技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

  (6)加快对工艺、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验。

  (7)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参加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分散重大事故损失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风险。

  2、伤害事故预防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设计标准化,各种间距、通道、标志、照明等符合国家规范。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厂内各级各部门要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车间安装通风排毒设施,使车间内的有毒物质,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正确使用、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进厂、换岗、操作使用新设备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上级指定单位专门培训,理论、实践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8)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防“三违”现象的发生。

  (9)从业人员要仔细寻找自己身边的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防火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l、企业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并公布上墙告知职工。

  2、企业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企业施工应落实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工作。

  4、企业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2)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3)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发电机房等;

  4)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5)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5、企业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6、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予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8、不在办公和宿舍地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饮事。

  9、划定禁烟区,员工不得在禁烟区、集体宿舍等场地吸烟。

  10、企业根据现有安全设施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安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11、员工自行车、摩托车、企业车辆按指定区域、地点有序存放,物品有序堆放,废旧物品及时处理。

  12、企业下列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培训:

  1)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3)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4)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各类企业特别是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审核)。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二楼以上场所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门必须朝外方向开,应急门在生产经营时不得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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