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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特种行业安全法规概述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而发展中国家大多是原殖民地或农业国家,工业发展起步晚、历史短,因而在工业安全法规制定方面也要比发达国家晚许多,而且在法规内容上也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现试分析如下。

    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安全立法大多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一方面,大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民族工业前身都是过去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殖民地工业,因而无论从工业技术设备,生产结构,还是管理模式上都深受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影响,在工业安全立法上也不例外。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步晚,就其经济发展的规律而言,遇到的许多问题,正是发达国家经历过的,因而有些现成的经验值得吸取。在工业安全立法方面也同样如此。这两方面的原因促成了一个客观事实,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安全立法,吸取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得立法水平和具体法规条款,内容都与发达国家有甩相同或接近。

    例如,印度《1949年工厂法》共120条,其中几乎有3/4的条款是从英国,工厂法》沿袭而业。再如,台湾地区的《劳工安全卫生法》在制定前,就是先组织翻译了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和日本1972《劳动安全卫生法》,并以这两部法为立法参考。其中不少内容,如“安全卫生管理系统化”,“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与任务”,“劳工安全与卫生咨询委员会”的设置办法,以及“职业灾害”、“雇主”名词的定义等均吸收了美国和日本部分条款的内容或主要精神。

    二、法规体系符合由分散、个别到综合、全面的国际发展趋势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立法历史比发达国家要短,但其立法沿革,同样经历或正在经历由单一、分散的安全法规向全面、综合性的工业安全法规的过渡,这一点完全符合国际工业安全立法的发展趋势。

    例如印度,除已介绍过的《工厂法》和其他一些有关法规外,遵照国际劳工组织55号公约规定,正在组织制定适用于一切工人(不论他们从事什么劳动和在什么场合下进行劳动)的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其立法的思路和框架,都吸收了现行发达国家工业安全法规的经验。

    再如台湾地区,在原有工厂法、矿场法等工业安全法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趋势,跟踪国际上安全卫生立法的先进国家,在较短时间内,专门制定了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逐步建立起了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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