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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六、罚则

    罚则几乎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共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违法行为以严明惩处,是执法过程的必要手段。各国法规对违法行为惩处的尺度不同,但惩处违反法规的雇主、雇员或制造商、供应商、房产主、业主、承包人等以严明法规,维护法规和所属条例尊严的目的是一致的。

    在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中,专门设有罚则十二条,对违反法令的雇主和其他人员进行惩处,以对雇主的处罚为例,可分为4类:

    (1)非严重违法,违反法规但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者,每次处以1000美元以内的罚金;

    (2)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

    (3)故意违法,指雇主意识到和明知的触犯法规,处以10000美元至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

    (4)重复违法,凡被检查出第二次违反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0美元罚金。

    此外,还可能发出传票和提出惩处的有;

    (1) 伪造或篡改犯罪记录、报告或申请书,处以10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之内监禁;

    (2) 违反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

    (3) 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

    年以下的监禁。

    在发展中国家的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如印度工厂法的第十章中列出罚则15条,根据违法行为和情节分别处以50卢比~5000卢比或3个月~6个月监禁。

    七、申诉与申诉处理

    在保证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具有足够权力的同时,国外现行安全法规中也十分重视被检查企业、雇主和被指控违法的人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并明文规定对申诉处理的机构和方法。这在许多国家的安全法规中都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违法行为的起诉程序;二是对指控的申诉程序;三是对起诉和申诉的裁决机构和处理办法。

    如印度《工厂法》第十一章第107条申诉条款;英国《工厂法案1961》第十二部分第155~第171节的有关条款20余项;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1条(不服申诉);英国《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作为工业仲裁法庭的条款共5项等等,都有是佐证。

    八、科技支持

    注重法规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支持,也是当今安全法规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在许多国家的法规中都规定建立安全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条例规程制定中也充分征得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参与与咨询。另一方面,在监察过程中,也强调各专业专家学者的参加和协助。例如在爱尔兰1980《工业安全法》第五部分中,对咨询委员会主席、工业医学顾问、开业医师等都有具体规定。

    同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取得科技支持还表现在,70年代后制定的安全法规中,对新技术的应用给予了充分考虑,有些法规中对自动控制设备,电脑控制设备和无人操作设备与作业都设有专项条款,使这些法规具有了更好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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