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安全距离的作用是减轻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的影响,防止小事故逐步上升为大事故。安全距离包括了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同时,安全距离也为特种设备提供保护,防止来自外部的可预见的损害(如道路行车、火焰)或运行操作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干扰(如装置的边界围栏)。安全距离并不试图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提供保护。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一般是通过重大危险评估或其他方法,其目标是将重大事故的频率或后果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距离取决于危险的种类(如介质毒性、易燃性、氧化性、窒息性、易爆性,高压力等)、特种设备设计和运行状态(如压力、温度、速度等)以及物质在这些状态下的物理性质、减少事故升级的外部缓解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围堤、排洪系统等)及其有效性、潜在的伤害对象(如人、环境或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的设置来源于使用经验或对较小的产品释放事故的计算。基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经验、装设的安全保护装置、材料的性质和设备的结构等,设置合理的安全距离是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防止较小事故升级的重要手段。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指通过设置防护设备设施或利用空间距离等手段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或者避免人、设备或环境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防护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装备。
常见的安全防护,例如动设备设施上设置各种完全固定或半固定密闭罩;设置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设置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设置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在各危险场所设置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以及各类警示标志;梯台的护栏、护笼;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例如对于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于2000mm的锅炉,应当设置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且这些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用途广泛,涉及到千家万户,特种设备如电梯与民用建筑、承压设备与工程建筑等都是离不开的,因此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置的设计、建造和施工应满足建筑法、消防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内容。
例如汽车加油加气站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都属于典型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都需要遵守本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与这些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附属的消防设施、电气、报警装置等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