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生产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及时提供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工厂检查记录等资料,为了便于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开展现场监督检验工作,生产单位应当在生产现场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用品等,以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相关配合工作。包括定期检验中相关辅助工作,清洗、置换,现场动力等;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有毒介质、易燃易爆等防护措施,有需要动火的,应办好相关手续。提供的设备及相关人员的资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委托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自行检查工作时,也应当提供满足检测、检查工作的条件。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各种自检记录、报告,并为其真实性负责,对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做出错误判断的,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对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