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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书面记录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作好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既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记录,也是对被检查者情况的记录。它可以作为一种书证,客观、真实地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可以为以后的执法活动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提供客观依据,也可以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有利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监察人员是否做出了责令消除隐患的指令,生产、使用单位是否予以当场纠正等情况,都必须逐项、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记录。
  二、为了保证监督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
  在监督检查记录的人员,一是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是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当场进行,但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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