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聘用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见附录D)。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由促进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促进会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完成人员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发布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首次提交本机构人员注册信息的同时为所聘用鉴定评审人员交纳注册费用。
第四章 增项与换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促进会提出换证申请(见附录E)。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申请增项考核合格的,应当更换新证书、胸卡。新考核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与已持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申请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投诉;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促进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课时,具有两项以上评审资质的不少于64课时,且选择的培训课程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四)证书有效期内,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且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五)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新增项目的,新增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经历在当前有效期内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为申请换证的持证人员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评审经历;
(二)培训经历(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及本单位内部培训经历);
(三)持有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扫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人员换证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换发证书时间向后顺延。
第二十五条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关注销信息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从事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
B.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
C.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样式
D.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胸卡样式
E.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