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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职业病防治规定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总 则

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为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实行防治结合,不断提高有害作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定。

1 职业病防治机构及分工

1.1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副总经理任组长,由资产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公司工会卫生处组成。

1.2 资产运营部负责有害作业预防职业病的管理工作及对治理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

1.3 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害作业人员的调配、补充、调离退休等的管理工作及有害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1.4 卫生处负责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体检工作。

1.5 工会对有害作业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有关处室,对有关处室的工作监督检查。

1.6 财务部对有害作业的各种费用的管理工作。

2 有害作业员工的管理程序

2.1 新调入或公司内调入有害作业点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填写有害作业卡。

2.2 人力资源部对有害作业员工应建卡建档,对新调人、调出有害作业的员工应对调入、调出时间、变换工种时间及时填卡,做到每人一卡。

2.3 人力资源部应在下发新调入有害作业点员工的调令前通知资产运营部,并发体检表。

2.4 根据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资产运营部应建立有害作业点人员台帐。

2.5 卫生处根据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对新上岗人员和离岗人员组织体检工作,根据资产运营部的通知,组织对在岗有害作业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3 易造成职业病有害作业工种的规定及范围

3.1 接触有害作业人员,日接触四小时以上,月接触二十天以上。

3.2 凡接触有害作业,易造成职业病的工种,必须是直接接触。

3.3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种:

3.3.1 直接接触对人体内脏、精神、血液系统有害的铅、汞、铬、氯及其化合物如镀锌、镀银、镀镍、镀锡、热处理、淬火的工种。

3.3.2 直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硝基、氨基、氯化合物的蒸气、粉尘。(如浇铸、挤塑、喷漆、浸漆)。

3.3.3 直接接触氰化物、硫化氢、氧化硫的蒸汽和粉尘、如酸洗、镀银。

3.3.4 矽尘作业接触石英粉尘,如喷沙、玻璃丝制品的加工、磨工、刃磨工。

4 职业病的预防

4.1 凡有害作业点必须有排风除尘的治理设备、设施,有害作业单位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到正常运转。

4.2 有害作业点的排放浓度应由主管处室定期进行监测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4.3 主管部门对有害作业人员发放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害作业员工应在生产时使用的防护用品,做到预防为主。

4.4 卫生部门应对新分配到有害作业点的员工进行体检并组织有害作业在岗员工,开展健康检查。

4.5 体检后对有禁忌症或不适合有害作业的员工,部门及主管应及时提出调离有害岗位。

5 职业病的诊断与确定

5.1 新上岗前体检的员工对有害作业有禁忌症时,卫生部门有权建议不许上岗。

5.2 在岗员工体检时,发现员工可能发生患有职业病时,卫生部门应将员工送北京市指定的职业病医院确诊。

5.3 职业病的诊断,应以市指定医院开具的结论为依据。

5.4 职业病患者确诊后按《北京市(87)卫防字60号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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