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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31
实施日期:2008-01-31

  (四)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条 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附表一: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

  附表二: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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