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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发 文 号:[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发布单位:[92]冶安环字第164号

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1992年4月1日冶金工业部[1992]冶安环字第164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噪声与振动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防止和消除噪声与振动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结合冶金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噪声与振动作业卫生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噪声与振动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引用标准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1979
GB4869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23手传振动测量规范
GB10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3术语
3.1生产性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音。
3.2等效连续A声级
按1个工作日(8小时),所暴露的不同噪声声压级和时间,换算成该时间内的实际加权平均所接受的噪声剂量[dB(A)],称为等效连续A声级。
3.3中心等效连续A声级
用中心声压级来表示的等效连续A声级,即以5dB(A)为一段,各段分别为80、85、90、……dB(A)。80dB(A)表示78~82dB(A),余此类推。
3.4振动
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复振荡的机械运动。局部振动指职工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受振工件,直接或间接传递到人体手臂系统的机振动或冲击。
3.5噪声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
3.6振动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振动的作业。
4作业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在新建、改建、扩建冶金企业时注意噪声的传播途径,充分利用地形、声源的指向性,合理分区,使低噪声与高噪声分开,在厂房与建筑物之间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或设置隔声屏障,缩小噪声干扰范围。对扰民声源,应加以控制。
4.1.2控制噪声与振动的根本措施是改革工艺和设备,应采用低噪声代替高噪噪声工艺,无冲击工艺代替有冲击工艺。
4.1.3在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情况下,注意设备设备的选型,选用发声小的材料制造机械元件,用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材料或高阻尼合金代替内磨擦小的金属材料。
4.1.4提高机械元件的加工精度和装配质量降低噪声。
4.1.5正确选择运输管线内输送介质的流速,管道连接采用顺流走向,管道与强烈流动的设备应采用弹性连接。
4.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卫生专篇应有噪声控制设施;施工时控制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附录A的限制值进行验收。
4.2隔声与消声
4.2.1车间内独立的高噪声源,如破碎机、筒磨机、球磨机、振动筛、鼓风机、空压机等必须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4.2.2采用隔声罩隔声时,应注意隔声板壁的吻合效应和低频共振,并在罩内侧金属板上涂敷阻尼材料。
4.2.3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4.2.4各类空气动力性噪声,如罗茨鼓风机、压缩机、燃气轮机等进排气口,必须采取消声措施,选择合适的消声器。
4.2.5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吸声措施,并根据噪声频谱特点,选择适当的吸声材料。
4.2.6按照《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对II级及其以上的噪声作业职工,应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如耳栓、耳罩等,并督促其佩戴。
4.3隔振与减振
4.3.1振动筛、破碎机、锻锤、压力机、制氧机等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
4.3.2将振动源与地基等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以隔绝或减弱振动能量的传递,对发生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类型、振幅、振幅、振动频率、使用工况、环境等要求,选定相应的隔振形式与材料。
4.3.3选用隔振材料或元件时,其机械设备的干扰频率与隔振系统的固有频率之比应大于20.5,可采用增加阻尼措施,限制干扰力的放大。
4.4阻尼减振
4.4.1使用阻尼减振时,宜用内损耗,内摩擦大的材料,如沥青、软橡胶以及其它一些高分子涂料,阻尼层应对金属板具有良好的粘结性,不出现振动大注、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种类,并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
4.4.2在实施阻尼措施时,应按振动大小、分布正确选用阻尼层和种类,并对振动面的腹点加重涂敷。
4.4.3阻尼减振时,应注意阻尼层的防燃、防油、防腐蚀、隔热保温等方面的要求。
4.5旋转偏心振动的控制
对旋转机械偏心引起的振动,采取调整质量平衡的方法消除时,应正确确定附加质量的位置和大小,以达到理想效果。
4.6管道隔振与降噪
4.6.1输送各种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刚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管道外壁应敷阻尼层或其它隔声措施。
4.6.2管道降噪应选用低噪声阀门,尽量减少弯头,交叉和管径的突变,如有弯头,其曲率半径应大于管径的5倍。管径突变时,要有一定长度的较大光滑的过度段。
4.7应用防振沟防振时,其沟的深度应达到振动波波长的1/4,其振幅比(沟前/沟后)小于0.25为最佳。
4.8局部振动的防振
4.8.1提高手持振动工具的振动频率,以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低频振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
4.8.2应注意改善手持振动工具职工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宜杜绝手臂上举姿式的振动作业。
4.8.3使用风动工具的手持振动作业,其风动工具排出的冷气或射流,应避免吹向作业职工的手部。
4.8.4新购置的手持振动工具,其计权振动加速度应符合5m/S2要求,达不到标准值时,可按振动大小缩短日接振动时间。
4.8.5局部振动作业的工具手柄,应用软橡胶制作,作业职工必须使用防护手套、防寒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4.8.6使用质量超过3千克的手持振动工具时,应有固定悬挂或支撑装置达到减振。
5作业环境管理
5.1工业噪声检测
5.1.1工业噪声的检测记录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
5.1.2检测周期应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的级别确定:0级、I级、II级为每2年一次;III级每年一次。
5.2局部振动检测
5.2.1局部振动检测方法应按GB10434及GB11523规定执行。
5.2.2检测周期:0、I级每2年一次;II、III级每年一次。
5.3噪声与局部振动的检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厂矿(车间)公布。
5.4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噪声作业场所按《冶金企业噪声作业条件分级》进行分级,并对II级(含II级)以上的噪声作业场所,有计划地采取措施,III级的作业场所,应尽快积极地采取措施,做到限期治理。
5.5噪声控制的治理项目应纳入相应的计划,企业每年有5%的噪声作业场所达向危害程度轻的级别递升,并上报主管部门。
5.6维修
5.6.1减振与噪声控制设施应与其生产的主体设备做到同时运转、同时维修,负责主体设备检修人员同时负责防护设施的检修。
5.6.2没有新的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拆除原有防护装备。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必须及时使防装备复位。
5.7车间应建立与健全噪声控制的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减少非生产性噪声(非生产需要的冲击金属物体作为连络讯号等)及防护设备的维修、管理、运转等。
5.8噪声控制的评价
5.8.1初步设计中职业卫生生专篇噪声与振动的控制措施施的型式,性能,预期投产后的效果。
5.8.2投产后的噪声与振动评价,应以其控制设施的完好率、降噪减振率、同步运转率、作业场所噪声与振动的达标率、噪声与振动作业条件级别、职业病发病率为依据。
5.8.3控制措施效果评价周期为3年一次。
5.8.4评价的执行单位是企业职业卫生监测部门。
6健康管理
6.1就业前健康检查
6.1.1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6.1.2具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从事噪声作业:
a.明显的听觉器官器质性疾病及遗传性听觉器官疾病;
b.心血管系统疾病;
c.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d.语言频率听力不降25dB以上。
6.1.3具有GB4869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职工,不得从事局部振动作业。]
a.明显的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b.末稍血管性疾病,尤其是雷诺氏病;
c.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d.明显的内分泌功能失调;
e.严重的听力减退。
6.2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
6.2.1凡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的职工,必须接受就业中定期健康检查。被检职工接到体检通知后,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按指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6.2.2检查周期
a.从事噪声作业,其作业条件分级0、I级者,每3年一次;II级每2年一次;III级每年一次;
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其作业条件分级为0级者,每4年一次;I级每年3年一次;II级每2年一次;III级每年一次。
6.2.3检查项目
a.从事噪声作业:一般内科,心血管系统耳科、听力测定等;
b.从事局部振动作业:一般内科及神经科检查,手部末稍循环及末稍神经功能。
6.2.4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的处理原则
6.2.4.1诊断为0、I级噪声聋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
6.2.4.2诊断为II、III级噪声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需要要给予积极治疗,配发助听器;IN级聋调离噪声作业岗位。
6.2.4.3诊断为局部振动病的病人按GB4869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处理。
6.3特殊健康检查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进行特殊健康检查:
a.确定职业病待遇者;
b.涉及职业病信访的;
c.上级机关指令抽检或复检。
6.3.2特殊健康检查的项目,根据需要可临时协商处理。
6.3.3特殊健康检查的结论由主检部门会同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单位处理,其特殊检查的健康档案纳入职工健康管理档案。
6.4健康档案
6.4.1从事噪声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6.4.2健康档案收集的内容:历次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逐次诊断及日期,职业病的治疗观察以及其它有关健康的资料。
6.5病人管理
6.5.1建立个人健康卡片。记录内容有:职业史、历次体检结果、诊断及诊断日期、发病工龄和年龄、发病时的车间、工种及死亡日期和原因。
6.5.2检查对象超过300人时,应建立索引卡和逐次诊断登记本。
6.5.3从事噪音或局部振动作业职工工作变动时,须由原企业职业卫生部门将其健康档案或职业病的病案,转给调入单位的职业卫生部门,调出、调入单位应将已确诊的职业病情况登记、统计和上报。
6.5.4已确诊的噪声聋及局部振动病人,每年复查一次,根据病情况变化,进行医疗康复指导。
6.5.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每年更换一次,到期不复查者,职业病证不予检印,停止其职业病待遇。
7职业卫生教育
7.1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的内容是:
a.职业卫生的有关法规常识;
b.防止有害作业的对策;
c.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d.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7.2就业中教育
7.2.1就业中教育内容是:
a.本岗位有害作业的种类、特征;
b.正确的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
c.本岗位有害作业的控制原理与防护措施;
d.违反职业卫生的实例。
7.2.2就业中教育周期为“0、I级作业每年4小时,II、III级作业每年8小时。
7.3提高教育
7.3.1提高教育内容:
a.职业卫生法规;
b.有害岗位的职业卫生及其预防策;
c.企业的职业卫生现状及发展规划。
7.3.2教育周期每年1次,每次不少于6小时。
8附则
8.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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