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强调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国有大中型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见。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高度,增强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第一观念,把安全生产真正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者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企业党政工团各方面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巩固和加强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监管队伍,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监督检查、评价、监测等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构要保持与安全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并接受监管、监察机构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要建立责权一致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级和岗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考核和奖惩,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所有的相关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些问题,整改治理一批隐患,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一次较大的提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得评先,不得授予有关的荣誉称号。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以经营困难等为借口减少安全投入;必须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安全性能有保证的设施和设备。凡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者投入不足,工艺、设备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督下,限期进行整改。
(四)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或者出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约定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在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要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条款不清晰或者责任不明确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出了问题,要在追究承包、承租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生工作。要强化现场管理,加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监控,深入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挖隐患、反事故活动。大力推广质量标准化,创建标准化车间(区队)和标准化班组,实行安全文明作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建立起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造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六)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定期进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按企业隶属和管理范围,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的危险源,要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等,也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报告和备案。
(七)大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素质。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基础条件较好、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搞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淘汰严重危险生产安全工艺和设备,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大力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广人机安全工程。同时,用好国有安全技术改造政策,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
(八)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严格执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同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制度。凡从事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以及矿山、建设施工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经专门培训,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与此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稳定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依法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互助金,保证金等形式,在内部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安全生产互助、互保活动。
(十)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群团组织健全、工作活跃的优势,通过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女工、家属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好人好事,批评帮助后进,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全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和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在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建议从作业场所撤出人员。对工会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企业行政负责人必须立即作出答复和处理。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隐患整改进度,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或者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依法保障各级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对其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要紧紧依靠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十二)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范围,每半年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监察机构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和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国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以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将定期召集负责范围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报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介绍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律、阶段性安全工作应突出的重点及注意事项等,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