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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5年02月17日

电力线路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安规)

发 文 号: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发布单位:国家电网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6.3.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6.3.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6.3.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6.3.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O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OO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OOm;裸露药包爆被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6.3.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人危险区内。
  
  6.3.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6.3.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6.3.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O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申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6.3.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6.4起重与运输
  
  6.4.1起重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统一指挥,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应明确。参加起重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私安全措施。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作和工器具进行全面的检查。
  
  6.4.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应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制动装置失灵或不灵敏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6.4.3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荷重应有名牌规定,使用时不得超出。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电动卷扬机应可靠接地。
  
  6.4.4起吊物体应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6.4.5吊钩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6.4.6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和被吊物品,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6.4.7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6.4.8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条件;
  
  6.4.8.1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
  
  6.4.8.2用于人力起重为4.5;
  
  6.4.8.3用于机动起重为5-6;
  
  6.4.8.4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
  
  6.4.8.5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6.4.9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略
  
  6.4.10复杂道路、大件运输前应组织对道路进行勘查,并向司乘人员交底。
  
  6.4.11运输爆破器材,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件时,应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设标志。
  
  6.4.12装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时应绑扎牢固,并用绳索绞紧;混凝土泥杆、线盘的周围应塞牢,防止滚动、移动伤人。运载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物件重心应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长物件尾部应设标志。严禁客货混装。
  
  6.4.13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之前,应防止其余杆件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的杆件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6.4.14凡使用机械牵引杆件上山,应将杆身绑牢,钢丝绳不得触磨岩石或坚硬地面,爬山路线左右两侧5m以内,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4.15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的物件应事先制定运输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16多人抬杠电杆时应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相互呼应协调。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6.4.17在吊起或放落箱式配电设备、变压器、柱上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前,应检查台、构架结构是否牢固。
  
  6.5杆塔施工与检修
  
  6.5.1立、撤杆塔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要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具备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设警戒范围或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6.5.2立、撤杆塔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6.5.3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6.5.4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倾斜、滚动的措施,如采用拉绳和叉杆控制等。
  
  6.5.5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6.5.6利用已有杆塔立、撤杆,应先检查杆塔根部,必要时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补强措施。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立撤杆塔工作,杆塔、拉线与临时拉线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防止立、撤杆塔过程中拉线跳动的措施。
  
  6.5.7使用吊车立、撤杆塔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5.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6.5.9使用抱杆立、撤杆塔时,主牵引绳、尾绳、杆塔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下部应固定牢固,抱杆顶部应设临时拉线控制,临时拉线应均匀调节并由有经验的人员控制。抱杆应受力均匀,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固定临时拉线时,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的物体上,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
  
  6.5.10整体立、撤杆塔前应迸行全面检查,各受力、连接部位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杆顶起立离地约0.8m时,应对杆塔进行一次冲击试验,对各受力点处作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间题,再继续起立;起立7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线;起立至80。时,停止牵引,用临时拉线调整杆塔。
  
  6.5.11牵引时,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临时拉线不得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临时拉线绑扎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方可拆除。
  
  6.5.12已经立起的杆塔,回填夯实后方可撤去拉绳及叉杆。回填土块直径应不大于3Omm,每回填15Omm应夯实一次。基础末完全夯实牢固和拉线杆塔在拉线末制作完成前,严禁攀登。
  
  杆塔施工中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6.5.13杆塔分段吊装时,上下段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进行吊装工作。分段分片吊装时,应将各主要受力材连接牢固后,方可继续施工。
  
  6.5.14杆塔分解组立时,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末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提升抱杆时应逐节提升,严禁提升过高。单面吊装时,抱杆倾斜不宜超过15。;双面吊装时,抱杆两侧的荷重、提升速度及摇臂的变幅角度应基本一致。
  
  6.5.15检修杆塔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件,如需要拆除时,应事先作好补强措施。调整杆塔倾斜、弯曲、拉线受力不均或迈步、转向时,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拉线及其调节范围,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或拆除拉线。
  
  6.5.16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采用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6.5.17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进行焊接工作时,应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6.6放线、紧线与撤线
  
  6.6.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6.6.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可靠的跨越架、封航、封路、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6.6.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6.6.4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己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6.6.5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加设临时拉绳。
  
  6.6.6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7.1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7.1.1配电设备[包括: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低压配电室(箱)、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停电检修时,应使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同一天内儿处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进行同一类型工作,可使用一张工作票。高压线路不停电时,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上有电,并加强监护。
  
  7.1.2在高压配电室、箱式变电站、配电变压器台架上进行工作,不论线路是否停电,应先拉开低压侧刀闸,后拉开高压侧隔离开关(刀闸)或跌落式熔断器(保险),在停电的高、低压引线上验电、接地。上述操作在工作负责人监护下进行时,可不用操作票。
  
  7.1.3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变各侧的所有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7.1.4两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任一台配电变压器停电检修,其他配电变压器也应停电。
  
  7.1.5配电设备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如无法直接验电,可以按3.3.3条的规定进行间接验电。
  
  7.1.6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充分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
  
  7.1.7配电设备接地电阻不合格时,应戴绝缘手套方可接触箱体。
  
  7.1.8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7.1.9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严禁带电插拔。可带电插拔的肘型电缆接头,不宜带负荷操作。
  
  7.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7.2.1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或接近。架空绝缘线路与裸导线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要求相同。
  
  7.2.2架空绝缘导线应在线路的适当位置,设立验电接地环或其他验电接地装置,以满足运行、检修工作的需要。
  
  7.2.3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末停电接地或末采取隔离措施的绝缘导线进行工作。
  
  7.3装表接电
  
  7.3.1带电装表接电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短路和电弧灼伤的安全措施。
  
  7.3.2电能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安装时,应有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和电压互感器二次短路的安全措施。
  
  7.3.3所有配电箱、电表箱均应可靠接地且接地电阻应满足要求。工作人员在接触运用中的配电箱、电表箱前,应检查接地装置是否良好,并用验电笔确认其确无电压后,方可接触。
  
  7.3.4当发现配电箱、电表箱箱体带电时,应断开上一级电源将其停电,查明带电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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