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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发 文 号:卫监督发〔2006〕375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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