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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3日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国际劳工局第155号公约
发布单位:国际劳工局
发布日期:1981-06-03
实施日期:1983-08-11

第五条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应考虑到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活动领域:

(一)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设备、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制剂、工作过程)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安装、安排、使用和维修;

(二)工作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三)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人员在某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培训,包括必要的进一步培训、资格和动力;

(四)在工作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级别直至并含国家一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五)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

第六条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既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本国情况和惯例。

第七条

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应每隔适当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方面的审查,以鉴定主要问题之所在,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并评估取得的成果。

第三部分 国家一级的行动
第八条

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任何其他符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方法,并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公约第四条。 

第九条

一、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和条例,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

二、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

第十条

应采取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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