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发 文 号:国际劳工组织
发布单位:国际劳工组织
发布日期:1976-12-03
实施日期:1976-12-03

  四、运行条件

  36.(1)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职业卫生设施应由多学科性工作组组成,其成员应按所需完成任务的性质予以确定。

  (2)职业卫生设施应拥有足够数量的在职业医学、职业卫生、人机工程学、职业健康护理和其他有关领域受过专门培训的,有经验的技术人中。他们为行使其职责,应尽可能随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其知识,并应在其收入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有机会这样做。

  (3)此外,职业卫生设施应配备其运行所需的行政管理人员。

  37.(1)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的专业独立性应得到保障。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此点可通过法律或条例以及通过雇主、工人、工人代表和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之间的适当协商予以解决。

  (2)主管机关应在适宜条件下,根据国家法律和实践,经与有代表性的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具体规定职业卫生设施工作人员的雇用和终止雇用条件。

  38.应要求在职业卫生设施中工作的每一个人,对于因其职能和该设施活动而了解的医疗和技术情报保守专业秘密,但国家法律或条例另有规定者除外。

  39.(1)主管当局可规定职业卫生设施行使其职能所需的房舍和设备的标准。

  (2)职业卫生设施应能使用适当设备以进行监督工人健康和工作环境所必须的分析和试验。

  40.(1)职业卫生设施应在多学科处理框架内与下列机构合作:

  (a)企业中与工人安全有关的设施;

  (b)各生产单位和部门,以帮助其制定和实施有关的预防方案;

  (c)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d)企业内工人代表,工人安全代表和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

  (2)在适宜情况下,职业卫生设施和职业安全设施可共同组建。

  41.必要时职业卫生设施应与负责健康、卫生、安全、职业康复、再培训和再分配、工作条件和工人福利等的外部设施和机构以及监察机构保持联系,并与指定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所设国际职业安全卫生危害报警系统的国家机构保持联系。

  42.职业卫生设施的负责人应能根据第38条的规定,在通知雇主和企业内工人代表或安全卫生委员会(如存在此种代表和委员会)后,就企业实施安全卫生标准问题与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43.拥有一个以上分公司的一国或多国企业的职业卫生设施,应无歧视地为其所有公司的工人提供最高标准的服务,无论这些公司设于哪一地点或国家。

  五、一般规定

  44.(1)在对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负责的范围内,雇主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便利职业卫生设施行使其职责。

  (2)工人及其组织在职业卫生设施行使职责时应予支持。

  45.职业卫生设施提供的与职业健康有关的设备不应使工人承担任何费用。

  46.在已建立职业卫生设施且国家法律或条例已规定其职能的情况下,为这些设施筹措经费的方式也同样予以确定。

  47.本建议书中“企业内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国家或实践被承认为此种人员者。

  48.作为补充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的本建议书,应取代一九五九年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