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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 文 号:联合国
发布单位:联合国
发布日期:1985-03-22
实施日期:1988-09-22


  第十二条 签 署

  本公约应按下述时间和地点开放供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从1985年3月22日起至1985年9月21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共和国外交部;从1985年9月22日起至1986年3月2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第十三条 批准、接受或核可

  1.本公约和任何议定书须由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或核可。批准、接受或核可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缔约组织而该组织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按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有这种组织,即在该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执行其按照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各自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享有行使按照公约或有关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第1款所指的这些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第十四条 加 入

  1.本公约及任何议定书应开放供加入,任何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自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签署截止日期起均可加入。加入文书应交给保存者。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于其加入文书里应声明它们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所涉事项中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要变化时通知保存者。
  3.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十五条 表 决 权

  1.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应有表决权利。
  2.除上文第1款另有规定外,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中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加入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它们的成员国的数目。这样的组织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如果它们的成员国已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 公约及其议定书之间的关系

  1.除非某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已经是,或在同一个时间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否则不能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关于任何议定书的决定,只应由它的缔约国作出。

  第十七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于第11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这一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或加入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缔约国,本公约应于这些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4.任何议定书,除非其中另有规定,应在其按上述第2款规定生效后,对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后批准、接受、核可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缔约国,本议定书应于这一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或本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较后者为准——以后第90天生效。
  5.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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