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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发 文 号:国际原子能机构
发布单位:国际原子能机构
发布日期:1980-03-03
实施日期:1989-01-02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本应交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保管,由其将本公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本公约于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和纽约开放签字。

  附件二所列各类核材料国际运输所适用的实质保护级别

   1.核材料在国际核运输期间偶然需要储存时的实质保护级别:
   a.第三类材料;储存于出入日受监督的地区;
   b.第二料:储存地区昼夜有警卫和电子设备看守,周围设立实质的障碍物,出入口数目有一定限制,并受到适当监督;或储存于任何具有相等实质保护级别的地区;
   c.第一类材料:除了储存于上述第二类材料所规定的设存保护地区外,出入口只准确定可信的人士出入,负责看守的警卫也要同适当的后援部队联系密切。同时又应采取具体措施,侦察和防止任何袭击、擅自出入或撞自搬走材料的行为。
   2.核材料在国际运输期间的实质保护级别:
   (a)第二、三两类材料:运输时要待别小心,发送人、收受人和承运人之间要作出事前安排,而且凡是受输出国和输入国法律规章管辖的自然人或法人也要事前达成协议,具体规定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b)第一类材料:运输时除了要像运输第二、三两类材料那样特别小心外,还要派有护送人昼夜看守,并保证同适当的后援部队保持密切联系;
   (c)非矿砂或矿渣形式的天然铀:运输500公斤以上铀的保护措施应包括:预先发出装运通知,内中说明运输方式、预期抵达时间、收货证明书。
   附件二
   核材料分类表
   附注:
   a.所有的钚,但同位素钚238含量超过80%者除外。
   b.来在反应堆内经照射的材料;或在反应堆内经照射的材料,但辐射强度相当于或低于在一公尺无屏蔽处100拉德/小时。
   c.数量低于第三类的材料和天然铀,应按照谨慎管理办法加以保护。
   d.虽然建议采用此一级别的保护措施,但各国可根据其对具体情况的评价,指定另一级别的实质保护措施。
   e.在未经照射前由于原有裂变材料含量而划归第一和第二类的其他燃料,如其辐射强度超过在一公尺无屏蔽100拉德/小时,即可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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