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 击 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能吃自带的午餐。

任何根据第四十六条设置的食堂,应视为本款所要求的一部分设备。但在设有午餐室的工厂,工人不得在工作房吃东西。

(二)根据第(一)款设置的躲避或休息室或午餐室,必须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并保持凉爽和清洁。

(三)邦政府可以:

(a)规定关于躲避所、休息室和午餐室的设置和地点和建筑用具、家具和其他设备的标准;

(b)在政府公报刊登通告豁免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实施本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托儿所

(一)各经常雇佣女工超过30人的工厂,应为女工的6岁以下儿童准备一间或几间适当的房屋。

(二)托儿所应有适当设备,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应保持清洁卫生,应由曾受儿童和婴儿保育训练的妇女负责照管。

(三)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

(a)规定托儿所的设置地点和托儿所的建筑、用具、家具和其他设备的标准;

(b)要求适用本条规定的工厂设置为照顾女工的孩子所需的补充设备,包括洗澡和更换儿童衣服的适当设备;

(c)要求任何工厂免费供应受托儿童牛奶或营养品,或免费供应两者;

(d)要求任何工厂给予哺乳女工以便利,按必需的间歇时间为婴儿哺乳。

第四十九条 福利人员

(一)各经常雇佣工人500人或500人以上的工厂,占有人应使用规定数额的福利人员。

(二)邦政府可以规定适用于第(一)款的上述福利人员的职务资格和服务条件。

第五十条 制订本章补充规则的权力

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

(a)准许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改采用其他规定的工人福利设施而豁免实施本章的任何规定;

(b)要求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应由工人代表参加共同管理福利设施工作。

第六章 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第五十一条 每周的工作小时数

任何星期中不得要求或允许成年工人在工厂工作48小时以上。

第五十二条 星期假日

(一)星期的第一日(以下简称该日)不得要求或允许成年工人在工厂工作,除非:

(a)该工人在该日前后3日内已有或将有一个整天的假日;

(b)工厂管理人已于该日或(a)项所列代替假日以前(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1)将通告送达监察员办公室,说明要求工人在该日工作的意见和代替的假日;

(2)假如不能安排代替的假日,以致工人需连续工作10日以上而不能休息一个整天,应在工厂内张贴通知。

(二)如果要撤消根据第(一)款所发出的通知,可以在不晚于该日或代替假日的前一日(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将通告送达监察员办公室并在工厂内张贴。

(三)任何工厂如果按照第(一)款规定在该日工作而已在前3日内得到一天假日,在计算全周工作小时时,该日应算在前一星期之内。

第五十三条 补偿的假日

(一)由于根据本法案规定所发布的命令或所制订的规则,豁免一工厂或工厂工人实施第五十五条,而工人被剥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任何星期假日时,应在工人丧失假日的本月内或该月后的两个月内,给予与所丧失假日天数相等的补偿假日。

(二)邦政府可以规定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假日的给与办法。

第五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

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一日不得要求或允许成年工人在工厂工作9小时以上,但若经监察长批准,本条规定的最高时数可以超过,以利于换班。

第五十五条 间歇时间

(一)工厂中排定成年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应使每次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并有至少半小时的间歇时间,不得连续工作5小时以上。

(二)邦政府,或按照邦政府的意向,监察长可以书面命令说明理由,豁免任何一工厂实施上述第(一)款,但中间没有间歇时间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第五十六条 工作时间的长度

工厂中排定的成年工人工作时间,包括第五十五条所述的间歇时间在内,任何一日均不得超过10小时半。

但监察长可以在书面说明理由后,将工作时间的长度延长到12小时。

第五十七条 夜班时间

工人在工厂中在延续到午夜以后的夜班时间工作时:

(a)为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目的,一个整天的假日是指自该工人夜班时间终了后的24小时连续时间;

(b)次日是指该工人夜班时间终了后的24小时时间,该工人在午夜以后工作的小时数应计入前一日内。

第五十八条 禁止各班时间重叠

(一)任何工厂排定各班时间时,不得有一班以上工人同时从事同样工作。

(二)邦政府或按照邦政府的意向,监察长可以书面命令,说明理由,在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豁免任何一个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工厂中的任何部门、科室或任何类别的工人实施第(一)款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加班加点的额外工资

(一)工人在工厂中任何一日工作超过9小时或任何一星期工作超过48小时时,即属加班加点工作,应按照该工人正常工资的一倍付给工资。

(二)为第(一)款的目的,“正常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加工人当时应得的津贴,包括对优待售予粮食和其他物品工人所获利益折付的现金津贴,但不包括分红和加班加点工资。

(三)工厂中任何工人按计件工资付酬时,他们在紧接加过班的日历月份的前一个月中、实际上做同一或等同的工作,所得的全勤收入的日平均工资应认为与计时工资相等,该计时工资应认为是他们的正常工资。

但当工人没有在紧接日历月份的前一个月中做同一等同的工作情况下,计时工资应认为与该工人实际增加过班的一周时间所得的日平均工资相等。

注释:为本款的目的,在计算工人实际工作收入时,应把津贴计算在内,包括对优待售予粮食和其他物品工人所获利益折付的现金津贴,但不包括任何分红或所计算的收入有关的加班加点工资。

(四)对工人优待售予粮食和其他物品所获利益折付的现金津贴,应在为一标准家庭所能接受的“粮食和其他物品最大数量”的基础上经常予以调整。

注释一:“标准家庭”指由一名工人,他(或她)的配偶,两名不满14岁的孩子所组成,折合3个成年人消费量的家庭。

注释二:“成年人消费是”指一名14岁以上的男人的消费量,或一名14岁以上的女人及其一名14岁以下的孩子(按成年人消费量的8和6……等折算)的消费量。

(五)邦政府可制订规则,规定:

(a)应将优待售予粮食和其他物品工人所获利益折付现金津贴计算在内的办法;

(b)为保证本条条款的实施,工厂应保存登记册。

第六十条 兼职的限制

任何一个成年工人已在一工厂工作时,不得再要求或允许该工人在任何其他工厂工作,但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条 成年工人工作时间的通告

(一)各工厂均应按照第一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张贴成年工人工作的通知,并须经常保持完整,通告中应清楚表明每日成年工人必须工作的时间。

(二)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中所载的时间,必须按照本条下列规定事先予以规定,并且工人在该项时间内和工作必须不致违反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任何规定。

(三)工厂中所有成年工人必须在同一时间工作时,工厂管理人应规定全体成年工人统一的工作时间。

(四)工厂中所有成年工人无需在同一时间工作时,工厂管理人应按照工作性质,把他们分成几组,并指明每组的工人人数。

(五)关于无需分班工作的各组,工厂管理人应规定的为该组必须工作的时间。

(六)任何组必须分班工作的各班工人无需定期倒班时,工厂管理人应规定该组各班必须工作的时间。

(七)任何组必须分班工作而各班工人必须定期倒班时,工厂管理人应制订各班时间的计划,计划中应规定该组各班工人必须工作的时间和各该班工人在各班时间工作的日期。

(八)邦政府可以规定第(一)款所述通知的格式和保持通知完整的办法。

(九)本法案实施后开工的工厂,应在工厂开工日期之前将第(一)款所述通知的抄件寄交监察员。

(十)任何工厂修正工作制度而必将同时修正第(一)款所述通知时,在决定修改之前应连同抄件报告监察员,除非事先得到监察员的许可,任何修正非经过一个星期不得再行修正。

第六十二条 成年工人登记册

(一)各工厂管理人应备有成年工人登记册以备监察员在工厂工作时间内,或进行任何工作时间内随时查阅登记册应载有厂内每个成年工人的:

(a)姓名;

(b)工作性质;

(c)组别(如分组时);

(d)当班时间(如分班工作时);

(e)其他规定事项。

监察员如果认为工厂制度所规定保管的任何名册或登记册载有厂内任何或全体工人的本条所规定的事项时,可以书面命令,指定该名册或登记册在相当范围内应代替并视同该工厂的成年工人登记册。

(一A)任何工厂不得要求或允许未在成年工人登记册上登记过姓名和其他项目的工人在该厂工作。

(二)邦政府可规定成年工人登记册的格式,登记管理办法和应保存的时间。

第六十三条 工作时间应符合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通知和第六十二第规定的登记册。

任何工厂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成年工人不按照在厂内张贴的成年工人工作时间通知和该工厂成年工人登记册中在该工人名下的事先登记事项进行工作。

第六十四条 制订豁免规则的权力

(一)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对工厂中担任监督或管理职务或亲信职务的人员作出规定,或授权监察长宣布,除由规则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在工厂中担任监督或管理职务或亲信职务,只要监察长认为这些人应担任这些职务,而且本章各项规定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b)项和该款的附文外,不得适用于任何上述规定和宣布的人员。

但这些人员的正常工资不得超过每月750卢比,然而不包括根据第五十九条取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邦政府可以制订关于各工厂成年工人的豁免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

(a)进行紧急修理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b)从事必须在工厂一般工作时间限制以外进行预备工作或补充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c)从事间断性工作的工人而不工作的间隔时间的总计通常大于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间歇时间时,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d)从事任何由于技术原因必须连续进行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e)从事必须每日进行制造或供应必需品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f)从事非在一定季节不能进行的制造过程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g)从事非时常依靠自然力的不规则作用不能进行的制造过程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

(h)在机器房或锅炉房工作的工人或照管动力装备或传动机械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i)使用破旧机器,从事报纸印刷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

注释:本项中“报纸”的含义由1867年新闻和书藉登记法(1867年第25号法)确定。

(j)从事铁路车厢或运货车辆或卡车的装卸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k)从事由邦政府在官方公报上通告为具有国家重要性质工作的工人,豁免实施和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

(三)根据第(二)款规定的任何豁免规则中,邦政府认为适当时在规定条件下,也可以规定豁免实施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邦政府根据本条制订规则时,除根据第(二)款(a)项所制订的豁免规则外,不得超过下列包括加班加点在内的工作时间限制:

(1)任何一日的工作总小时数不得超过10小时;

(2)任何一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包括休息间歇不得超过12小时;

但邦政府对第(二)款(d)项所述及的任何或所有类别的工人可制订出规则,规定条件,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第(1)项和第(2)项将不适用,以便使当班的工人,在一名工人未及报告而缺勤时做完下一个班工作或其部分工作。

(3)一周工作的总小时数,包括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

(4)任何一个季度的加班加点总小时数,不得超过50小时。

注释:“季”是指自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开始的连续3个月时间。

(五)根据本条制订的规则,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六十五条 颁布豁免命令的权力

(一)邦政府认为由于所进行工作的性质或其他情况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任何成年工人不宜事先规定工作时间时,可以书面命令,在能够保持控制工作时间的适当条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豁免该项工人实施第六十一条,或将该各规定加以修改。

(二)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为应付特别繁忙的工作必须对任何或全体成年工人豁免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时,邦政府或监察长在邦政府的管辖下,可以颁布此项豁免命令。

(三)根据第(二)款批准的任何豁免,须遵守下列条件:

(1)任何一日的工作总小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

(2)任何一日的工作时间长度,包括休息间歇,不得超过13小时;

(3)任何一周的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60小时;

(4)不允许工人连续加班加点7日以上,而且任何一个季度的加班加点总小时数不得超过75小时。

注释:“季”的含义与第六十四条第(4)项注释同。

第六十六条 对雇佣女工的进一步限制

(一)本章规定适用于在工厂工作的妇女时,应补充下列进一步的限制:

(a)对任何妇女不得豁免实施第五十四条;

(b)除自上午6点到下午7点以外,不得要求或允许妇女在任何工厂工作;

邦政府可以政府公报刊登通告,对任何种类工人改变(b)项所规定的时间限制,但不得使任何妇女在下午10点到次日上午5点之间工作。

(c)倒班之前必须有一个周末假日或其他假日。

(二)在渔类腌晒和装罐工厂工作的妇女,为防止任何原料发生损失或腐烂必须在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外进行工作时,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豁免此项时间限制。

(三)根据第(二)款制订的规则,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第七章 未成年人的雇佣

第六十七条 禁止雇佣未成年的儿童

不得要求或允许未满14岁的儿童在任何工厂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未成年工应佩有标志

不得要求或允许未满14岁的儿童或青年人在任何工厂工作,除非:

(a)工厂管理人员保存有按照第六十九条发给关于该儿童或青年工适宜工作的证明书;

(b)该儿童或青年人工作时应佩有表明取得上述证明书的标志。

第六十九条 适宜工作的证明书

(一)外科证明医师根据任何未成年人或他的父母或保护人的请求,连同工厂管理签名的文件说明该未成年人如经证明适宜在工厂工作将由该工厂雇佣,或者根据任何未成年
网友评论 more
东方创想 |  网站简介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业务合作 | 提交需求 |  会员中心 | 在线投稿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2007-2018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北京创想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safehoo@163.com 
京ICP备1100179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