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 击 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用而可能危害从事该制造过程的工人的健康;

(3)有未成年人正从事于或将从事于任何可能危害健康的工作。

注释:本条所称“合格的医师”是指1916年印度医务人员等级法(1916年第7号法)附件中或1933年印度医务会议法(1933年第27号法)附件中所列当局发给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

第三章 卫生

第十一条 清洁

(一)工厂应保持清洁,并且没有由任何沟渠、厕所或其污物发出的恶臭,特别是:

(a)工作房的地面,工作案上和楼梯、过道上聚集的污物和废物,应每日清扫或以任何其他有效方法予以清除;

(b)工作房的地面每星期应至少清洗一次,必要时须使用消毒剂,或采用其他适当的去垢方法;

(c)任何制造过程中的地面浸水达到一定程度而能进行排水时,应设置并保持有效的排水设备;

(d)所有内墙和隔离物,房屋的所有天花板或顶部以及过道和楼梯的所有墙壁边部和顶部必须:

(1)涂油漆或假漆部分,每5年期间至少重新油漆或假漆一次;

(1a)涂油漆部分每3年期间至少重新油漆一次,每6个月至少洗刷一次。

(2)涂油漆或假漆的部分或者表面平滑不透水的部分,每14个月期间至少按照规定的方法去垢一次;

(3)其他部分应刷白或刷色,每14个月期间至少进行刷白或刷色一次。

(dd)所有门、窗框和其他木框架或金属框架和百叶窗应涂油漆或涂假漆。涂油漆或涂假漆部分每5年期间至少重新涂油漆或涂假漆一次。

(e)进行(d)项所列规定事项的日期,应载入规定的登记册内。

(二)如果由于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任何部分所进行的工作的性质,占有人不可能遵守第(一)款的全部或任何规定时,邦政府可以命令豁免该工厂或该种类工厂实施该款的任何规定,并制订工厂保持清洁的变通办法。

第十二条 废料和废水的处理

(一)工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制造过程所产生的废料和废水,以防其毒害。

(二)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对第(一)款所述的措施加以具体规定,或者要求按照第(一)款采取的措施实施时须经指定的当局批准。

第十三条 通风和温度

(一)工厂应采取有效和适当措施,使各个工作房都能得到并保持有:

(a)适当的通风以流通新鲜空气;

(b)合理的温度以保证室内工人有合理的舒适条件,并能防止工人健康受到危害;

特别是:

(1)墙壁和屋顶的建筑材料的设计,必须保证不超过合理的温度,并应尽可能保持低温;

(2)由于工厂的工作性质会产生或将会产生高温时,应采取可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如将发生高温的制造过程从工作房分开,将热的部分隔离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以保护工人。

(二)邦政府可对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工厂的任何部分规定适当的通风和合理的温度标准,并指示应在规定的处所和位置设置温度表。

(三)邦政府如果认为将外墙或屋顶或窗刷白、施行喷雾或隔离和遮扫,或者将屋顶提高,或者利用空间和双层房顶或使用隔热的屋顶材料将屋顶隔离,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能够降低任何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高温时,可以规定该工厂应采取此类措施。

第十四条 粉尘和烟气

(一)工厂由于所进行的制造过程而产生任何粉尘或烟气或其他不洁物,其性质和数量足以危害厂内工作的工人或使其不堪忍受,或产生任何大量的粉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逸入或聚集于任何工作房内,如须设抽风装置时应尽可能靠近粉尘、烟气或其他不洁物的发生源,此类发生源应尽可能加以密封。

(二)任何工厂内非装有通向露天的抽风装置,不得运转固定的内燃机,任何房屋内除非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以防烟气聚集危害在房内工作的工人时,不得运转其他内燃机。

第十五条 人为提高湿度

(一)对于一切人为提高空气湿度的工厂,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

(a)规定湿度标准;

(b)限定人为提高空气湿度的方法;

(c)指示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以正确地测定空气湿度,并正确地记录试验结果;

(d)规定为保证适当的通风和冷却工作房内空气而应采取的方法。

(二)任何人为地提高空气湿度的工厂为此目的的用水,应取自公用的供水或其他饮用水源或于使用前应有效地加以净化。

(三)如果监察员认为一工厂提高湿度的用水按照第(二)款原应予以有效地净化而未予净化时,也可以发给该工厂管理人书面命令,规定按照他的意见必须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在指定日期以前完成此项措施。

第十六条 拥挤

(一)任何工厂的房屋不得达到危害在内工作的工人健康的拥挤程度。

(二)在本法案实施日即已存在的工厂的工作房内,每个在房内工作的工人至少应有350立方英尺(9.9立方米─译者注)的空间,在本法案实施日以后建筑工厂的工作房内,每个在房内工作的工人至少应有500立方英尺(14.15立方米—译者注)的空间,为本款目的,高出工作房地面上14英尺(4.2672米—译者注)以上的空间不得计算在内。

(三)如监察长以书面命令要求,工厂的各个工作房均应张贴通告,说明按照本规定该工作房可容纳工人的最高名额。

(四)如果监察长根据一定的条件认为对任何工作房内工作的工人的健康来说无须实施本条规定时,可以书面命令,豁免在该工作房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照明

(一)工厂中有工人工作或通行的各个部分,均应设置并保持有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利用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或兼用两者。

(二)工厂中所有为工作房采光用的玻璃窗和天窗里外两面均须保持清洁,并须不受遮挡,但为遵守根据第十三条第(三)款所制订的任何规则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工厂应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

(a)闪光,无论是直接由光源产生的,或者由于平滑或磨光的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

(b)形成足以引起眼睛疲劳或有使任何工人发生事故危险的阴影。

(四)邦政府可制订适用于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或任何制造过程有关充分和适当的照明标准。

第十八条 饮用水

(一)工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几个位置便于全部厂内工人的适当处所供应足够的卫生饮用水。

(二)一切上述处所均应以工厂大多数工人通晓的语言,显著地标明“饮用水”字样,上述处所不得设在任何盥洗处,小便处或厕所的20英尺(6.096米—译者注)之内,除非监察长以书面批准设在较短的距离内。

(三)经常雇佣工人超过250人的工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夏天供给并发放冷却的饮用水。

(四)邦政府可以制订适用于一切工厂或任何种类工厂的规则,以保证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实施,并规定由指定的当局检查工厂饮用水的供给和发放。

第十九条 厕所和小便处

(一)各工厂:

(a)应设置足够的规定形式的厕所和小便处,厕所和小便处的位置应方便,并当工人在厂时随时可以进入;

(b)男女工人的厕所和小便处应该分开;

(c)厕所和小便处应有适当的照明和通风;除经监察长书面特许外,厕所或小便处与任何工作房之间,非经由介乎其间的空地或通风过道不得通连;

(d)厕所和小便处应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e)应雇有清扫工,他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厕所、小便处和盥洗处的清洁。

(二)在经常雇佣工人超过250人的工厂:

(a)所有厕所和小便处均应有规定形式的卫生设备;

(b)厕所和小便处的地面和内墙(直到离地3英尺(0.9144米—译者注)高)以及小便槽,均应铺砌瓷砖或以其他方法使用平滑而不透水的表面;

(c)上述地面、内墙和小便槽以及厕所和小便处的便器,每7天必须至少用适当的洁净剂或消毒剂或兼用二者彻底清洗一次,但本项规定与第(一)款(d)项和(e)项并不抵触。

(三)邦政府可以按照工厂经常雇佣男女工人的人数规定应设置的厕所和小便处数目,并为工人健康地利益,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卫生设备事项做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工人在这方面责任。

第二十条 痰盂

(一)工厂应备有足够的痰盂,分放在便利的处所,痰盂应保持清洁、卫生。

(二)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规定痰盂的形式、数目和设置地点,并对保持痰盂的清洁卫生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工厂建筑物内不得在痰盂外随地吐痰,在建筑物内适当处张贴书有本项规定的违反罚则的通告。

(四)违反第(三)款吐痰者,应科以5个卢比以下的罚金。

第四章 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机械的防护

(一)工厂的下列机械部分应加防护:

(1)主要发动机的每个运转部分和连接主要发动机的每个飞轮,无论发动机或飞轮是否设在机器房内;

(2)每个水轮和水涡轮的头圈和尾圈;

(3)车库上床杆突出床头的任何部分;

(4)下列机械部分也应安全防护,除非它的位置或构造对于在厂内工作的每个人都象牢固地设有防护一样的安全;

(a)发电机、马达和转动变压器的各个部分;

(b)传动机械的每个部分;

(c)任何其他机械的每个危险部分。

上述机械部分应以实体安全装置牢固地加以防护,受防护的机械部分运转或使用时安全装置必须保持在原位。

但为了决定机械任何部分的位置或构造是否象上述那样的安全时,可以不考虑下列情况:

(1)上述机械的任何部分运转时必须进行检查;或由于这一检验结果必须机械运转时加润滑油或其他调整工作;或该部分机械运转时仍须进行检验或调整,或者;

(2)在传动机械的任何部分用于上述规定的制造过程时(是一种会因该部分机械发生故障,或很可能会受到干扰的连续运行性质的制造过程),在该部分机械运转时必须对其进行检验,或由于检验的结果必须进行皮带装卸、加润滑油或其他调整工作。上述检验或调整工作应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二)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规定任何特殊机械部分应采取任何必要的进一步的预防措施,或者根据能保证工人安全的规定条件,豁免任何特殊机械或机械部分实施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运转的机械上或附近工作

(一)任何工厂在机械运转时必须对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任何机械部分进行检验,或由于检验的结果应做到:

(a)对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所述的情况时进行加润滑油或其他调整工作;或者

(b)对属于上述条款第(2)项所述的情况时,在机械运转时进行皮带装卸或加润滑油或其他调整工作,这种检验或调整工作只能由曾经特殊训练并在规定的登记注册上登记有名字的和取得合格证的成年男工来进行,该男工应穿由占有人供应的紧身服工作,当他工作时:

一)该工人不得触摸正在运行着的滑车上的皮带,除非:

(1)该皮带的宽度小于15厘米;

(2)该滑车是通常用的不只是飞轮或摆轮(否则不许使用皮带);

(3)皮带是平接或扣接;

(4)皮带、接头和滑车轮圈应修理完好;

(5)滑车与任何固定的装备或结构之间留有适当的间隙;

(6)进行调整工作时,为了安全应设置立足点和扶手用围栏;

(7)进行上述任何检验或调整工作时使用的任何梯子应安全牢靠或用绳系紧或由辅助人员牢靠固定住。

二)任何回轮轴、心轴、轮和小齿轮的每个螺钉、螺栓和销子以及所有铁距蜗杆和其他齿或磨擦装置,在运转中如不加防护,上述工人就有触撞危险时,必须牢固地加以防护以防触撞;但此项规定与本法案中有关机械防护的任何其他规定并不抵触。

(二)任何工厂不许妇女或未成所人在主要发动机或传动机械运转时对其任何部分进行清洁、加润滑油或调整工作。如果进行这些工作,会使妇女或未成年人由于机器的转动部分和附近的任何其他机械而暴露于遭受伤害的危险之中。

(三)邦政府可以在政府公报刊载通告,规定在任何特定工厂或特定种类工厂中,特定机械部分运转时禁止任何人从事清洁、加润滑油或调整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雇佣未成年人在有危险机器上工作

(一)未成年人不得在任何适用于本条的机器上工作,除非已经详细指示对机器可能引起的危险,采取了预防措施,并且:

(a)未成年人曾受在该机器工作的充分训练;或者

(b)在熟悉该机器并富有经验的人适当监督下进行工作。

(二)凡是邦政府认为不遵照上述规定即具有危险性而不应由未成年人工作的机器,邦政府可以规定为适用第(一)款的机器。

第二十四条 撞轮和切断动力的装置

(一)各工厂:

(a)必须设置并保持适当的撞轮或其他有效的机件,用来在作为传动机械组成部分的紧轮和游轮上挪移传动皮带之用,此项撞轮或机件的构造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够防止传动皮带回移到紧轮;

(b)传动皮带不使用时,不得倚放或跨放在运转的回转轴上。

(二)各工厂均须在每个工作房设置并保持有效的装置,能在发生故障时将运转的机械动力切断。

但在本法案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厂,本款规定权适用于使用电力作动力的工作房。

(三)工厂设置的电气装置不慎从“断开”位置转换到“接通”位置时,应设置安全位置随着锁装置,用以防止与其电气设备相连的运转机械或其他机器发生事拱睿。

第二十五条 自动机器

任何工厂的自动机器的横移部分和在横移部分上移送的材料,如果在它的运行空间内可能有人因工作或非因工作通过时,它的向外或向内的横移不得在离开非机器组成部分的任何固定结构18英寸(0.548米—译者注)距离内进行。

但在本法案实施之前已经安设的,不合本条规定的机器,在保证安全的规定条件下监察长可允许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机械的防护罩

(一)任何工厂中一切在本法案实施后装设的使用动力运转的机械:

(a)任何回转轴、心轴或小齿轮上的各个螺钉、螺栓或销子,必须凹入装罩或加其他有效防护,以防发生危险;

(b)运转时无需经常调整的一切铁距锅杆和其他有齿或磨擦装置必须完全装罩,除非它们的位置象完全装置一样安全。

(二)任何供工厂使用的任何动力运转的机械不符合根据第(一)款或第(三)款制订的任何规则的规定时,出售者或出租者或者促成或介绍出售或出租的经纪人应处以3个月内的徙刑或科以500卢比以内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徙刑和罚金。

(三)邦政府可以制订规则,规定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特殊机器或特种类机器的任何其他危险部分,应装设补充安全装置。

第二十七条 禁止妇女和儿童在松棉机附近工作

工厂中任何有松棉机在运转的压棉部分,不得有妇女或儿童从事工作。

但松棉机的进棉口在一间房屋内被直达屋顶的或具有监察员根据个别情况书面规定的高度隔离物隔开时,妇女和儿童可在进棉口所在的隔离物的一边从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卷扬机和升降机

(一)各工厂中:

(a)各个卷扬机和升降机必须:

(1)机构必须完好,材料必须坚固,并须有适当的强度;

(2)必须保持完好,每6个月必须至少由合格人员彻底检验一次,并应备有按照规定项目载有每次检验结果的登记册。

(b)卷扬机道或升降孔道必须用有门的圆圈有效地加以防护,卷扬机或升降机和圆圈的构造必须能防止任何人误陷入卷扬机或升降机的任何部分与任何固定结构或运转部分之间;

(c)每个卷扬机或升降机上均须显著地标明最大安全工作负荷,并不得超负荷载重;
网友评论 more
东方创想 |  网站简介 |  会员服务 |  广告服务 |  业务合作 | 提交需求 |  会员中心 | 在线投稿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2007-2018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北京创想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E-mail:safehoo@163.com 
京ICP备1100179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