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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10日

关于公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煤行〔2018〕2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8-01-05

 

关于公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网上公示,确认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等76处煤矿(名单附后)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和《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有关规定,上述76处煤矿,自公布之日起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

四、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五、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二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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