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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04日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安委办〔2017〕4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1-2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安全生产
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7〕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自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带队暗查暗访1000多人次,国家煤矿安监局对23个产煤省、40个产煤市进行了暗访督查,集中曝光和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典型案例,形成了有力震慑,推动各地区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据统计,截至12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已检查煤矿8383矿次,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及问题85043项,发现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416起,行政罚款8175.9万元。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大检查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上面热、基层冷,政府部门热、企业冷的情况。部分地区和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大检查工作,有的企业日常安全检查不认真、走形式,对上级提出要求仍不重视,不按要求检查。部分地区安全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监督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部分地区检查煤矿数量偏少,进展慢,与“全覆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一些煤矿企业无视事故血的教训,“要煤不要法,要钱不要命”,违法违规生产问题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令人触目惊心。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南、陕西、重庆、云南、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云南省部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河北、山西、河南、湖南、湖北、贵州、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一些煤矿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标准或违反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复工复产。一些小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形同虚设,违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等问题严重。
三是部分地区煤矿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力度弱,一些市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缺位,驻矿盯守形同虚设。湖南省耒阳市、资兴市国土资源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置,放任其违法开采。辽宁省葫芦岛市鑫利煤矿、邱东煤矿长期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均未发现。部分监管监察部门存在重检查、轻处罚现象,从各地报送的查处情况看,对查出的“八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的多,但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提请关闭的少。
四是信息报送不规范。部分地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大检查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有的地区报送工作信息数据不全、案例内容简单;个别地区报送的信息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致,存在明显错误的现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持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持续到3月底。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前一段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凡是没有落实包矿盯守责任的煤矿,要抓紧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到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大检查工作开展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集中曝光、严肃问责;对检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触犯法律的煤矿及相关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煤矿,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对证照不全的各类煤矿,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相关部门要停止或限制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加强监督巡检;对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的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明确整改内容,严控下井人数;对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加大灾害治理力度。
三、加大煤矿淘汰退出工作力度。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为抓手,加快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应列入而未列入去产能规划的煤矿,要重点加强监管监察,积极引导淘汰退出;对列入2020年前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其中不属于落后产能因资源枯竭经营困难退出的矿井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长期停工停产整改无望、资源枯竭的煤矿,要坚决停止生产建设。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恢复生产前,要制定专门方案和措施,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对兼并重组和整合矿井的监督,督促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主体企业“真投入、真整合、真技改”,加强对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的管理。对正常生产的矿井,要重点查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采掘抽是否平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加强调度统计工作,每半个月调度1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进展情况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蔡稳成,电话:010-64464007,电子邮箱:jcyc@chinasafety.gov.cn)。大检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对本地区大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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