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昆明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8
实施日期:2015-04-01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作业弹药存储、使用和配发登记、管理制度。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和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在作业影响区域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作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应当明确作业的目的、时段、区域、工具及残留物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申请,并在批准的空域和时段内作业,在作业时应当对空中进行观察,确保作业安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飞行器或者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发出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作业空域和作业时段已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三)作业点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通讯畅通;

(四)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挥和作业人员到位;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作业单位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处置发生的安全事故。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检,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未排除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记录作业时间、方位、用弹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