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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7日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事故查处督办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相关材料,应当归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

  第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结案情况,在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承担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其他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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