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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发布单位:沪劳保福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章)

上海市财政局(章)

上海市卫生局(章)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第五条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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