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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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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01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4.“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七)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支出;

  (八)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国家对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按规定提取后,安全费用仍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费用提取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提取、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公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设为安全生产许可前置条件的,许可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如国家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有新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实际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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