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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0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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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1-01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安全施工费应当列入安全费用中,企业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0.8%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三条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五条军工(不含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十七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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