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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内公通字〔2010〕78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24
实施日期:2010-11-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施工人员消防安全,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工程)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住宿场所是指施工人员居住、就餐以及供暖、供电等直接为施工人员生活配套服务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临时租用的建(构)筑物。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四条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

  第六条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

  第七条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第八条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顶棚)。

  第十条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第十一条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第十二条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

  第十三条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

  第十四条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

  第十六条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第十七条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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