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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8日

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6年第17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8
实施日期:2016-05-01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人员责任范围;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建议,研究当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下属单位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九)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负责与有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保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落实责任;

(十)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十二)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法制宣传月”等活动,采用发放手册、光盘、宣传单、电子屏播放等方式,进车间班组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十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十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委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单位经营决策机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如实记录;

(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

(七)根据经营决策机构的安排,向下属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经营生产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参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安全工作对策建议;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程、隐患识别、应急处置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集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聘请安全监督员,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监督和曝光。

3.负责新媒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申办运行单位安全微信公众号,传播安全信息。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教育培训大纲,指导教育培训内容,保证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

1.负责对有关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对每个生产环节、每台生产设备进行会诊式排查和检查,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要明确整改的内容、措施、时限,按期复查,要形成“闭环式”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存在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从重处罚。

3.检查工作时间和频次。按照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

(八)创新安全检查模式,可聘请专家或购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入《葫芦岛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电子平台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智能化;

(九)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以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方案清单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班组达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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