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 文 号:辽安监应急[2010]3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于应急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上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提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职责,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履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