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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5日

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5
实施日期:2015-02-01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
    (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以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费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发现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水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巡视和维护保养;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建立辖区内消火栓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市)范围内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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